《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经济需求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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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位与目的
“经济需求测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成员方在具体服务部门承诺开放时,可能采用的一种市场准入限制性管理工具。它并非GATS普遍要求的义务,而是个别成员在谈判后,选择列入其“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一种特定限制。其核心目的是允许成员方基于本国市场的客观经济需求标准,来审核和决定是否批准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简单来说,即使一个部门已承诺开放,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否进入,还需通过东道国对其“经济需求”的评估。 -
法律依据与表现形式
该工具的法律基础是GATS第16.2条。该条规定,任何成员对已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取六类限制措施。“经济需求测试”通常被归入其中第一类:“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的限制,或第二类:“以配额的形式”的限制。 成员若想采用,必须在减让表“市场准入限制”一栏中,针对相关服务部门和提供模式(如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明确注明“需满足经济需求测试”字样。这使得该措施具有合法性,但也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备受争议。 -
核心特征与运作机制
其主要特征在于“标准的主观性与不透明性”。GATS本身并未定义“经济需求测试”,也未规定其具体标准、程序和审查时限。因此,其实施完全取决于采用成员的国内法规。常见评估标准可能包括:- 市场需求评估:本地市场现有服务供应能力是否已饱和。
- 人口数量标准:例如,每千人可设立的服务网点数量。
- 地域范围标准:防止特定区域服务提供者过度集中。
- 保护现有经营者:考虑对现有(尤其是本国)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影响。
外国服务提供者通常需要向东道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证明其进入符合当地“经济需求”,审批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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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与批评
“经济需求测试”是GATS框架下最具争议性的市场准入壁垒之一,主要批评集中于:- 变相的数量限制:它本质上是控制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非量化手段,可能削弱乃至架空成员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
- 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模糊的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武断、歧视性的决策,违反GATS的透明度和公平管理原则。
- 潜在的保护主义工具:可能被用作事实上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而非真正基于客观经济分析。
- 增加贸易成本:为外国服务提供者增加了不确定性和行政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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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发展
在WTO服务贸易理事会中,部分成员长期推动讨论,试图为“经济需求测试”制定多边纪律,以增加其透明度、客观性和可预测性,但至今未达成协议。在具体争端解决中(如“美国—赌博案”),若成员实施的限制措施未在减让表中明确列出,即便其辩称为“经济需求测试”,也可能被专家组裁定为违反GATS第16条。因此,其合法性严格取决于是否“列表预约”。当前,它在医疗、法律、运输、零售、旅游等服务业中仍有较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