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与接续”
字数 1336 2025-12-14 12:27:31
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与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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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与接续”是指,当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通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或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时,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资金余额,依法随同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至新参保地或新制度的过程。其核心是确保个人账户资金权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流动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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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转移接续的核心内容
- 转移的是什么:主要是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这包括历年累积的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金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
- 与什么一同转移:个人账户转移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整体流程的一部分。在办理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资金与参保缴费年限信息、参保缴费凭证等需一同办理。
- 资金处理原则:转移资金原则上不提取现金,而是通过转账方式划入新参保地为其设立的医保个人账户中,继续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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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适用情形与条件
- 主要适用情形:
- 跨统筹地区就业:如从A市工作并参保,调动或转换工作至B市。
- 跨制度转移:如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如职工离职后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居民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具体转移政策由各地按国家规定制定。
- 基本条件: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已中止参保,并在新就业地或新制度下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可申请办理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
- 主要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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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办理流程与责任主体
- 办理流程:通常遵循“先转关系,后转资金”的步骤。
- 申请:参保人向新参保地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交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
- 联系与信息传递: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后,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信息与资金转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需核对信息,生成并寄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给新参保地,同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的划转手续。
- 信息与资金转入: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参保人建立或续建个人账户,并将转移资金计入其新账户,完成接续。
- 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 是办理转移接续的法定责任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和信息、资金的传递。参保人主要承担申请和提供凭证的责任。
- 办理流程:通常遵循“先转关系,后转资金”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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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核心规则与注意事项
- 资金转移比例:转移的是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不存在打折或扣减。这是对参保人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时效性: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转出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资金后,也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转入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 统筹基金不转移:转移的仅限个人账户资金,而构成医保基金大头的统筹基金部分不予转移。这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现收现付、互助共济”的主体原则,个人账户转移主要是解决个人积累权益的携带问题。
- 转移后的使用:资金转入新账户后,其使用完全遵循新参保地的医保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包括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
- 未就业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但未在新就业地参保的,其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可暂在原参保地封存,待其参保后再按规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