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
字数 1303 2025-12-14 13:41:08
被害人承诺
-
概念与基本定义
“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即被害人)自愿、明确地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在刑法中,如果一项侵害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有效承诺,通常可以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因而不构成犯罪。其核心理念源于“对个人法益的自我决定权”——个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 -
成立要件(有效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产生排除犯罪的效果,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承诺主体适格:承诺人必须具有处分该法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承诺人对所涉法益(如身体健康、财产、名誉等)具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且心智健全,达到一定年龄。对生命权通常认为不可承诺放弃。
- 承诺意思真实: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或强制。如果承诺是基于对重要事实的欺骗,承诺通常无效。
- 承诺时间:承诺必须在行为实施时或行为前作出,事后追认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终了后,损害已发生,承诺失去意义。
- 承诺范围明确:承诺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即承诺人清楚知道自己同意他人做什么,以及会带来何种后果。概括、模糊的同意通常无效。
- 行为不得超出承诺范围: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超出部分的侵害,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效力与限制
- 效力层级:
- 绝对的出罪事由:对于纯粹个人法益(如财产、名誉、人身自由、性自主权),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可以直接排除相关犯罪(如盗窃、非法拘禁、侮辱、强制猥亵等)的成立。
- 需结合其他原则判断:对于身体健康等虽属个人法益但涉及公序良俗或重大利益的情形,承诺的效力有限。例如,经承诺的轻伤害可能无罪,但重伤害(尤其是危及生命)的承诺通常无效。
- 绝对无效的领域: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等),个人无权承诺放弃。对生命权的承诺(如同意他人杀死自己)普遍无效,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 推定承诺:这是一个相关但独立的概念。指在被害人无现实承诺,但为保护其更大利益,可推定其若知情也会同意。常见于紧急避险情境,如为救昏迷者破门而入。
- 效力层级: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区别:后者(如劝酒致他人醉酒)是被害人明知风险仍自愿参与,行为人不支配损害发生。在自陷风险中,损害结果需归责于被害人自身,行为人可能因尽到注意义务而无罪。“被害人承诺”则是允许他人“实施”一个确定的侵害行为。
- 与“得被害人承诺而行为”的罪名:有些犯罪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要件,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旦获得有效承诺,该要件即缺失,不构成此罪。但有些犯罪,即使有承诺也可能成立他罪(如聚众斗殴致重伤,承诺无效)。
-
在具体犯罪中的应用与争议
- 人身犯罪:在故意伤害罪中,对“轻伤”的承诺一般有效,对“重伤”的承诺多数观点认为无效。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是阻却违法的关键。
- 财产犯罪:经所有权人有效承诺的“取财”行为,不构成盗窃、诈骗等罪。
- 性犯罪:基于真实意愿的性行为承诺,是排除强奸、强制猥亵罪的根本依据。承诺的真实性、主体年龄(同意能力)是核心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