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与抵销
字数 1234 2025-12-14 15:06:11
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与抵销
首先,理解不当得利返还的基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获利益。当受损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时,得利人可以通过提出特定事由进行抗辩,以对抗或削减返还请求。
其次,认识“抗辩”在其中的核心地位。这里所讲的“抗辩”,是指在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得利人为了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返还责任,所提出的能够对抗受损人请求权成立或完全成立的事实主张。它与诉讼中的程序性抗辩不同,是实体法上的抗辩事由。
接下来,掌握不当得利返还的主要实体抗辩事由。这主要包括:
- 得利已不存在:这是最常见的抗辩之一,指得利人主张其所获利益在受损人提出请求时已经灭失或价值减损,因此应在其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返还。例如,得利人用所获金钱偿还了自身债务,该金钱所有权已转移,得利即已不存在。但需注意,若得利人明知无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或利益之灭失因其过错所致,通常不得主张此抗辩。
-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基于道德上、伦理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所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给予的生活费。
- 债务清偿期前的清偿:债务人于债务到期前主动清偿,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因为其清偿行为消灭了债务,并未使债权人“无法律根据”得利。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给付人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出于某种目的(如维护声誉)主动为给付,事后一般不得请求返还。这被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 不法原因的给付:如果给付是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因(如支付赌债、行贿款),则在多数司法实践中,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但此规则不适用于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得利人一方等特殊情况。
然后,深入理解抗辩与抵销的关联与适用。在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抵销是一种特殊的防御或对抗方式。如果得利人对受损人也享有到期的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其法律效果在于:
- 主动抵销:得利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其对受损人的债权,抵销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不仅能对抗请求权,甚至可能使自身从被告转为“净债权人”。
- 行使条件:用于抵销的债权必须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对立性”(即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已届清偿期,并符合法律关于抵销的其他规定(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
- 司法处理:法官在审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抵销主张,通常需要进行审查。如果抵销主张成立,则在判决中确认抵销的法律效果,在抵销范围内免除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这实质上是被动地实现了抵销的抗辩效果。
最后,明确抗辩与抵销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的受损人,需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因果关系”等基本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得利人若主张上述“得利已不存在”、“为履行道德义务”等抗辩事由,或者主张以自身债权进行抵销,则应对该抗辩事由或抵销权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将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返还义务的范围或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