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
字数 1752 2025-12-14 15:27:21

追缴违法所得

追缴违法所得,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产及其收益的一种措施。其核心目标是恢复犯罪行为前的财产秩序,剥夺犯罪人的不法利益,防止其从犯罪中获利。

第一步:追缴违法所得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1. 定义:它并非对犯罪人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而是一种对财产状态的强制处理,属于刑事司法措施或保安处分。
  2. 对象:特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例如,受贿所得现金、贪污的公款、销售伪劣产品的货款、毒品犯罪的毒资及用毒资购买的房产产生的租金等。
  3. 目的:主要是经济上的恢复原状和预防。旨在消除犯罪的经济诱因,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退赔被害人时),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

第二步: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与适用阶段

  1.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是核心规定,明确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具体程序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贯穿于普通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相应条款中。
  2. 适用阶段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系违法所得,即可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为后续追缴奠定基础。
    • 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可以提出追缴违法所得的诉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后,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的判决或裁定。
    • 特别程序:对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启动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追缴的一种特殊实现方式。

第三步: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范围与方式

  1. 范围确定
    • 直接所得: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产,如盗窃的财物、诈骗的资金。
    • 间接所得(收益):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所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和自然增值。
    • 转化形态: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为其他财产,如用贪污款购买的房屋、车辆。追缴时应对转变后的财产进行追缴。
    • 混合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时,能够区分的,区分后追缴;不能区分的,可以按比例追缴。
  2. 执行方式
    • 直接追缴原物:原物尚存的,应直接追回。
    • 折价追缴:原物已被挥霍、毁坏或无法追回时,责令按价退赔。
    • 没收程序:通过前述“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作出生效裁定后,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没收(上缴国库或退赔被害人)。

第四步:追缴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责令退赔”:两者常并列于刑法第64条。追缴侧重于国家强制收回的行为本身;责令退赔更侧重于结果,即要求犯罪人将等值财产退还给被害人。追缴的原物可直接发还被害人即为退赔,折价追缴的款项也应用于退赔。
  2. 与“没收财产”(刑罚)
    • 性质不同:追缴是司法措施,没收财产是附加刑。
    • 对象不同:追缴对象仅限于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对象可以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 依据不同:追缴依据刑法第64条普遍适用;没收财产依据分则条文,只适用于特定严重犯罪。
  3. 与“罚金”(刑罚):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其数额未必与违法所得挂钩,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追缴则是对不法利益的剥夺。

第五步: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要点与权利保障

  1. 举证责任:在普通程序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涉案财物系违法所得的举证责任。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2. 利害关系人参与:在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他们可以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属于其合法财产提出异议和证据。
  3. 错误追缴的救济:对于已经追缴的财产,如果事后证明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追缴程序存在重大错误,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而言,追缴违法所得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财产性措施,它通过剥夺犯罪利益来实现司法正义和经济秩序恢复,并与刑罚、退赔制度等相互配合,构成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法律回应。其特别程序的设立,更是在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的特殊程序保障。

追缴违法所得 追缴违法所得,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产及其收益的一种措施。其核心目标是恢复犯罪行为前的财产秩序,剥夺犯罪人的不法利益,防止其从犯罪中获利。 第一步:追缴违法所得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定义 :它并非对犯罪人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而是一种对财产状态的强制处理,属于刑事司法措施或保安处分。 对象 :特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例如,受贿所得现金、贪污的公款、销售伪劣产品的货款、毒品犯罪的毒资及用毒资购买的房产产生的租金等。 目的 :主要是经济上的恢复原状和预防。旨在消除犯罪的经济诱因,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退赔被害人时),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 第二步: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与适用阶段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是核心规定,明确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具体程序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贯穿于普通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相应条款中。 适用阶段 :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系违法所得,即可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为后续追缴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可以提出追缴违法所得的诉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后,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的判决或裁定。 特别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启动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追缴的一种特殊实现方式。 第三步: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范围与方式 范围确定 : 直接所得 :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产,如盗窃的财物、诈骗的资金。 间接所得(收益) :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所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和自然增值。 转化形态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为其他财产,如用贪污款购买的房屋、车辆。追缴时应对转变后的财产进行追缴。 混合财产 :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时,能够区分的,区分后追缴;不能区分的,可以按比例追缴。 执行方式 : 直接追缴原物 :原物尚存的,应直接追回。 折价追缴 :原物已被挥霍、毁坏或无法追回时,责令按价退赔。 没收程序 :通过前述“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作出生效裁定后,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没收(上缴国库或退赔被害人)。 第四步:追缴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责令退赔” :两者常并列于刑法第64条。追缴侧重于国家强制收回的行为本身;责令退赔更侧重于结果,即要求犯罪人将等值财产退还给被害人。追缴的原物可直接发还被害人即为退赔,折价追缴的款项也应用于退赔。 与“没收财产”(刑罚) : 性质不同 :追缴是司法措施,没收财产是附加刑。 对象不同 :追缴对象仅限于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对象可以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依据不同 :追缴依据刑法第64条普遍适用;没收财产依据分则条文,只适用于特定严重犯罪。 与“罚金”(刑罚) :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其数额未必与违法所得挂钩,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追缴则是对不法利益的剥夺。 第五步: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要点与权利保障 举证责任 :在普通程序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涉案财物系违法所得的举证责任。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人参与 :在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他们可以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属于其合法财产提出异议和证据。 错误追缴的救济 :对于已经追缴的财产,如果事后证明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追缴程序存在重大错误,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而言,追缴违法所得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财产性措施,它通过剥夺犯罪利益来实现司法正义和经济秩序恢复,并与刑罚、退赔制度等相互配合,构成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法律回应。其特别程序的设立,更是在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的特殊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