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消权
字数 1695 2025-12-14 17:34:53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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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破产抵消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同时该债权人对破产人也负有债务。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该债权人以其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充,从而使其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中,一方面债权人需要向破产人全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其享有的债权却只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比例清偿的显失公平局面。破产抵消权是对民法中一般抵消制度在破产法领域的特殊运用和限制。 -
制度设立的核心价值与法理基础
设立破产抵消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价值:若无此制度,拥有双向债权的债权人(即“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将处于不利地位。他必须全额偿还对破产人的负债,而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却只能按比例清偿。这实质上是对该债权人施加了惩罚,有违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公平理念。允许抵消,实质是承认了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具有相互清偿的预期和功能。
- 效率价值:抵消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等额范围内直接、迅速地了结,减少了不必要的履行和清偿环节,简化了法律关系,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降低了司法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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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与民法抵消权的关键区别(即特别规定)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的集体清偿程序,为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法对抵消权的行使施加了比民法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是其核心特征。- 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只有破产债权人才享有破产抵消权。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抵消,但可以承认债权人的抵消主张。
- 行使期限的特殊性:债权人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消。逾期未主张的,视为放弃抵消权。
- 禁止抵销的法定情形(核心限制):这是最重要的区别,旨在防止偏颇性清偿和不当利用信息优势: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这通常是为了防止以低价收购债权,然后主张抵消,从而变相获得全额清偿。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代扣税款)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个别债权人恶意创设债务以进行抵消。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恶意收购债权以抵消其自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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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程序与法律效力
- 主张程序:主张抵消权的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主张,说明抵销的债权债务数额、发生依据等,并提交相应证据。管理人应对抵消主张进行审查。
- 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若管理人认为不符合规定(尤其属于上述禁止情形),可以拒绝其抵消主张。
- 争议解决: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拒绝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决。
- 法律效力:一经合法有效地行使,即在抵销的同等数额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对于行使抵消权的债权人而言,其被抵销的债权视为已获得全额清偿;其被抵销的债务也视为已履行完毕。未抵销完毕的剩余部分,债权或债务依然存续,分别按照破产程序或其他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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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风险提示
- 对债权人的意义: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自我救济工具,能有效保护互负债务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债权人需主动、及时地向管理人主张。
- 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必须严格审查抵消主张,特别是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法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以防止利用抵消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破产财产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核心风险:债权人必须清楚知晓法律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特别是“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点判断。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后,任何意图通过交易创设债权债务以谋求抵消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抵消主张被驳回,相关新增债务仍需全额履行,而原有债权只能按比例受偿,风险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