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减价权
字数 1691 2025-12-14 18:06:51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减价权

  1. 基本概念与定位

    • 减价权,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赋予买方的一项核心救济权利。它规定在公约第50条。其核心含义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例如存在质量瑕疵、数量短缺或规格差异),即使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也有权通过降低价格来弥补货物价值的减损。
    • 它与损害赔偿、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其他救济方式并列,是买方在卖方违约(货物不符)时可选择的一种独立救济途径。
  2. 适用前提条件

    • 减价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法定前提:
      •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是启动减价权最根本的基础。不符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描述不符、数量不足、包装不当等。
      • 买方未宣告合同无效:减价权与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是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如果买方选择并有效宣告了整个合同无效,则合同关系终止,不再适用减价。
      • 买方未选择要求卖方补救:根据公约第37条或第48条,如果卖方主动或经买方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了修理、替换等补救,并且补救成功,则不符情形消除,减价权基础丧失。
      • 买方履行了检验与通知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公约第38条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依据第39条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的性质。否则,买方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包括减价权。
  3. 减价的计算方法

    • 这是减价权的核心技术规则。公约第50条规定了一个具体公式,其目的在于将不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按比例调整至符合合同货物本应具有的价值,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瑕疵程度估计。
    • 计算公式:减价后的价格 = (不符货物的实际价值 / 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x 合同原价。
    • 关键时间点:计算中涉及的“价值”均以货物交付之时的地点为评估基准。这避免了因市场价格波动(如交付后货物市价上涨)给卖方带来不当利益或给买方造成额外损失,确保了救济的公平性。
    • 举例说明:假设合同约定购买一批特级小麦,合同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卖方交付时,该批小麦因品质问题,实际仅相当于一级小麦。在交货地及交货时,符合合同的“特级小麦”市场价为1100美元/吨,而交付的这批“一级小麦”的实际市场价为880美元/吨。
      • 减价后单价 = (880 / 1100) x 1000 = 0.8 x 1000 = 800美元/吨
      • 因此,买方只需按每吨800美元支付货款,而非合同原价的1000美元。
  4. 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及限制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减价权是独立的,买方行使减价权后,并不影响其就因货物不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附带损失)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这些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符合公约第74条)。
    • 卖方的救济权利:为防止买方滥用减价权,公约赋予了卖方一项抗辩。根据第50条后半段,如果卖方已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这体现了鼓励补救、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公约精神。
    • 不可与“要求履行”同时主张: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第46条第2款),实际上是在要求一种实际履行,此时便不能再主张减价。
  5. 实践意义与特点

    • 非违约方友好救济:减价权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救济方式,它允许合同在调整对价后继续存在,避免了因轻微或中度不符而直接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经济浪费和交易中断,符合国际贸易中维持商业关系的需求。
    • 不依赖于过失:与某些国内法规定不同,CISG中的减价权行使不以卖方存在过失或过错为条件。只要货物客观不符,买方即可主张,这降低了对买方的举证要求。
    • 不受价格波动不利影响:如前所述,其计算基准固定为“交货时”的价值,保护了买方在市场价格下跌时(此时实际损失可能小于价格差)仍能获得救济,也防止了卖方在市场价格上涨时从不符交付中获利。
    • 程序性要求: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减价权的买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货物不符、计算所依据的相关价值(交货时符合合同与不符货物的价值)以及已履行通知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减价权 基本概念与定位 减价权,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赋予买方的一项核心救济权利。它规定在公约第50条。其核心含义是: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例如存在质量瑕疵、数量短缺或规格差异),即使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也有权通过降低价格来弥补货物价值的减损。 它与损害赔偿、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其他救济方式并列,是买方在卖方违约(货物不符)时可选择的一种独立救济途径。 适用前提条件 减价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法定前提: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这是启动减价权最根本的基础。不符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描述不符、数量不足、包装不当等。 买方未宣告合同无效 :减价权与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是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如果买方选择并有效宣告了整个合同无效,则合同关系终止,不再适用减价。 买方未选择要求卖方补救 :根据公约第37条或第48条,如果卖方主动或经买方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了修理、替换等补救,并且补救成功,则不符情形消除,减价权基础丧失。 买方履行了检验与通知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公约第38条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依据第39条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的性质。否则,买方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包括减价权。 减价的计算方法 这是减价权的核心技术规则。公约第50条规定了一个具体公式,其目的在于 将不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按比例调整至符合合同货物本应具有的价值 ,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瑕疵程度估计。 计算公式 :减价后的价格 = (不符货物的实际价值 / 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x 合同原价。 关键时间点 :计算中涉及的“价值”均以 货物交付之时 的地点为评估基准。这避免了因市场价格波动(如交付后货物市价上涨)给卖方带来不当利益或给买方造成额外损失,确保了救济的公平性。 举例说明 :假设合同约定购买一批特级小麦,合同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卖方交付时,该批小麦因品质问题,实际仅相当于一级小麦。在交货地及交货时,符合合同的“特级小麦”市场价为1100美元/吨,而交付的这批“一级小麦”的实际市场价为880美元/吨。 减价后单价 = (880 / 1100) x 1000 = 0.8 x 1000 = 800美元/吨 。 因此,买方只需按每吨800美元支付货款,而非合同原价的1000美元。 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及限制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减价权是独立的,买方行使减价权后,并不影响其就因货物不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附带损失)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这些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符合公约第74条)。 卖方的救济权利 :为防止买方滥用减价权,公约赋予了卖方一项抗辩。根据第50条后半段, 如果卖方已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这体现了鼓励补救、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公约精神。 不可与“要求履行”同时主张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第46条第2款),实际上是在要求一种实际履行,此时便不能再主张减价。 实践意义与特点 非违约方友好救济 :减价权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救济方式,它允许合同在调整对价后继续存在,避免了因轻微或中度不符而直接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经济浪费和交易中断,符合国际贸易中维持商业关系的需求。 不依赖于过失 :与某些国内法规定不同,CISG中的减价权行使 不以卖方存在过失或过错为条件 。只要货物客观不符,买方即可主张,这降低了对买方的举证要求。 不受价格波动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其计算基准固定为“交货时”的价值,保护了买方在市场价格下跌时(此时实际损失可能小于价格差)仍能获得救济,也防止了卖方在市场价格上涨时从不符交付中获利。 程序性要求 :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减价权的买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货物不符、计算所依据的相关价值(交货时符合合同与不符货物的价值)以及已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