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字数 1465 2025-11-11 00:48:18

环境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义
“按日计罚”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在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特征在于:

  1. 惩罚的连续性:它不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罚款,而是对持续违法状态的持续性惩罚。
  2. 执行的强制性:旨在通过不断增加的经济压力,迫使排污者迅速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改正义务。
  3. 功能的复合性:兼具惩罚、遏制和纠正功能,其首要目的是为了制止持续的污染行为,而非单纯为了罚款。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背景
在“按日计罚”制度出台前,环境执法面临一个普遍困境:对于某些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如长期超标排污),环保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但排污者可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发现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如购买和运行治污设备),于是宁愿缴纳一次性罚款,也不愿停止违法排污。这导致“罚款”变成了“排污费”,失去了法律的威慑力。“按日计罚”制度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难题而设计的。

第三步:适用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计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1. 存在违法行为:排污者已经实施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已作出罚款决定:环保部门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在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责令排污者限期改正,但排污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经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第四步:具体的执行程序与计算方式
该制度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多步骤的过程:

  1. 初次处罚与责令改正: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这两份文书是启动“按日计罚”的前提。
  2. 复查: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指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3. 启动按日计罚:如果复查确认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环保部门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4. 计罚期间的计算
    • 起始日: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
    • 终止日:到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行为已停止之日止。
    • 如果排污者在复查后又再次违法,将作为一个新的行为,重新启动上述程序。
  5. 罚款数额计算:罚款总额 = 初次处罚的罚款数额 × 计罚天数。
    • 示例:某企业因超标排污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在5日内改正。5日期满后复查,发现仍在超标排污,且持续了15天才停止。那么,按日计罚的总额为 10万元 × 15天 = 150万元。加上初次处罚的10万元,该企业为此违法行为承担的总罚款为160万元。

第五步:制度的重要性与意义
“按日计罚”制度是环境法领域一项强有力的“牙齿”条款,其重要意义体现在:

  1. 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罚款数额与违法持续时间直接挂钩,让任何排污者都无法忽视持续违法的经济后果。
  2. 强力督促及时改正:给予排污者强大的经济驱动力,促使其在收到初次处罚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而非拖延。
  3. 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改变了环境执法“软”的形象,使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4. 推动环境质量改善:通过有效制止持续性污染排放,直接促进了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结:“按日计罚”制度通过将罚款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挂钩,构建了一种动态的、强效的惩罚机制,精准打击了“罚后不改”的顽疾,是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的关键性制度保障。

环境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义 “按日计罚”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在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特征在于: 惩罚的连续性 :它不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罚款,而是对持续违法状态的持续性惩罚。 执行的强制性 :旨在通过不断增加的经济压力,迫使排污者迅速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改正义务。 功能的复合性 :兼具惩罚、遏制和纠正功能,其首要目的是为了制止持续的污染行为,而非单纯为了罚款。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背景 在“按日计罚”制度出台前,环境执法面临一个普遍困境:对于某些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如长期超标排污),环保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但排污者可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发现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如购买和运行治污设备),于是宁愿缴纳一次性罚款,也不愿停止违法排污。这导致“罚款”变成了“排污费”,失去了法律的威慑力。“按日计罚”制度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难题而设计的。 第三步:适用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计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存在违法行为 :排污者已经实施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已作出罚款决定 :环保部门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拒不改正 :环保部门在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责令排污者限期改正,但排污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经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第四步:具体的执行程序与计算方式 该制度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多步骤的过程: 初次处罚与责令改正 :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这两份文书是启动“按日计罚”的前提。 复查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指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启动按日计罚 :如果复查确认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环保部门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计罚期间的计算 : 起始日 :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 终止日 :到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行为已停止之日止。 如果排污者在复查后又再次违法,将作为一个新的行为,重新启动上述程序。 罚款数额计算 :罚款总额 = 初次处罚的罚款数额 × 计罚天数。 示例 :某企业因超标排污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在5日内改正。5日期满后复查,发现仍在超标排污,且持续了15天才停止。那么,按日计罚的总额为 10万元 × 15天 = 150万元。加上初次处罚的10万元,该企业为此违法行为承担的总罚款为160万元。 第五步:制度的重要性与意义 “按日计罚”制度是环境法领域一项强有力的“牙齿”条款,其重要意义体现在: 极大提高违法成本 :使罚款数额与违法持续时间直接挂钩,让任何排污者都无法忽视持续违法的经济后果。 强力督促及时改正 :给予排污者强大的经济驱动力,促使其在收到初次处罚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而非拖延。 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 :改变了环境执法“软”的形象,使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通过有效制止持续性污染排放,直接促进了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结 :“按日计罚”制度通过将罚款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挂钩,构建了一种动态的、强效的惩罚机制,精准打击了“罚后不改”的顽疾,是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的关键性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