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字数 1605 2025-12-14 19:57:5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1. 基础概念与制度目的

    • 核心定义: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也称为边境措施,是指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如WTO成员)的海关当局,在货物进出关境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扣留、调查,并依法处置的行政性执法程序。
    • 制度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切断侵权货物的国际贸易流通渠道,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从而在“边境”这一关键节点上,为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这弥补了仅依靠司法诉讼在事后救济的不足,具有预防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 在TRIPS协定中的位置:这是TRIPS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中第四节(第51至60条)专门规定的内容,是WTO成员必须在国内立法中落实的最低标准执法措施之一,体现了国际贸易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融合。
  2. 基本程序框架与核心义务

    • 启动模式:TRIPS协定规定了两种主要启动模式。
      • 依申请保护(第52条):这是最主要的方式。权利人需向主管机关(通常是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依照进口国法律,其知识产权已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申请人通常还需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等效担保。
      • 依职权保护(第58条):主管机关在有合理依据怀疑进出境货物为假冒商标或盗版商品时,可主动中止放行货物,并迅速通知权利人和进口商/收货人。
    • 适用范围:协定强制要求成员对进口货物中的“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提供边境保护程序(第51条)。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如专利、工业设计)以及出口货物,属于各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的“选择性义务”。
    • 主管机关的权力与行动:收到申请或自行发现嫌疑后,主管机关(主要是海关)有权决定对涉嫌货物中止放行,使其不能进入自由流通。海关应将中止放行的情况迅速通知权利人和进口商/收货人。
  3. 后续调查与处置机制

    • 信息提供与调查期:在通知中止放行后,协定规定了短暂时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可延长10日)供权利人启动后续司法程序以确定侵权与否。在此期间,主管机关可给予权利人和进口商检查被扣货物的机会,以获取证据(第57条)。
    • 处置措施:如果主管机关最终认定货物构成侵权,必须有权责令对其予以销毁处置,使其不得进入商业渠道(第59条)。处置方式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其他救济权(如索赔),且除例外情况,处置费用不应由权利人承担。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简单移除商标后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通常不被允许。
    • 救济与责任:为防止权利人滥用程序给合法贸易造成阻碍,协定要求成员制定措施,保障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人在货物被错误扣留或中止放行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第56条)。申请人也需对其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4. 特殊与豁免规定

    • 微量进口豁免(第60条):TRIPS协定允许成员将旅客个人行李中携带的少量非商业性物品,排除在边境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效率和对个人合理使用的考量。
    • 保密信息保护(第57条):主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义务保护案件相关的机密信息,除非司法程序要求披露。
  5. 实践与发展

    • 各国国内法的转化:WTO成员均根据TRIPS协定制定了国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具体程序、范围和力度存在差异。例如,中国、美国、欧盟等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关备案和执法系统。
    • 实践挑战:包括如何平衡执法效率与正当程序、如何处理过境货物(即非在本国进口或出口,仅是转运的货物)的侵权问题、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下通过小包邮件等新型渠道的侵权等。这些问题在TRIPS协定框架下尚存争议,也是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经常深化讨论的议题。
    • 发展趋势:在TRIPS-plus(超TRIPS)的国际协定中,边境保护的范围有扩大趋势,例如将保护延伸至出口和过境货物、涵盖更多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简化权利人的申请程序等,反映出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基础概念与制度目的 核心定义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也称为边境措施,是指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如WTO成员)的海关当局,在货物进出关境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扣留、调查,并依法处置的行政性执法程序。 制度目的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切断侵权货物的国际贸易流通渠道,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从而在“边境”这一关键节点上,为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这弥补了仅依靠司法诉讼在事后救济的不足,具有预防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TRIPS协定中的位置 :这是TRIPS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中第四节(第51至60条)专门规定的内容,是WTO成员必须在国内立法中落实的最低标准执法措施之一,体现了国际贸易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融合。 基本程序框架与核心义务 启动模式 :TRIPS协定规定了两种主要启动模式。 依申请保护 (第52条):这是最主要的方式。权利人需向主管机关(通常是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依照进口国法律,其知识产权已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申请人通常还需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等效担保。 依职权保护 (第58条):主管机关在有合理依据怀疑进出境货物为假冒商标或盗版商品时,可主动中止放行货物,并迅速通知权利人和进口商/收货人。 适用范围 :协定强制要求成员对 进口 货物中的“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提供边境保护程序(第51条)。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如专利、工业设计)以及出口货物,属于各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的“选择性义务”。 主管机关的权力与行动 :收到申请或自行发现嫌疑后,主管机关(主要是海关)有权决定对涉嫌货物中止放行,使其不能进入自由流通。海关应将中止放行的情况迅速通知权利人和进口商/收货人。 后续调查与处置机制 信息提供与调查期 :在通知中止放行后,协定规定了短暂时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可延长10日)供权利人启动后续司法程序以确定侵权与否。在此期间,主管机关可给予权利人和进口商检查被扣货物的机会,以获取证据(第57条)。 处置措施 :如果主管机关最终认定货物构成侵权,必须有权责令对其予以 销毁 或 处置 ,使其不得进入商业渠道(第59条)。处置方式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其他救济权(如索赔),且除例外情况,处置费用不应由权利人承担。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简单移除商标后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通常不被允许。 救济与责任 :为防止权利人滥用程序给合法贸易造成阻碍,协定要求成员制定措施,保障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人在货物被错误扣留或中止放行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第56条)。申请人也需对其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特殊与豁免规定 微量进口豁免 (第60条):TRIPS协定允许成员将旅客个人行李中携带的少量非商业性物品,排除在边境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效率和对个人合理使用的考量。 保密信息保护 (第57条):主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义务保护案件相关的机密信息,除非司法程序要求披露。 实践与发展 各国国内法的转化 :WTO成员均根据TRIPS协定制定了国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具体程序、范围和力度存在差异。例如,中国、美国、欧盟等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关备案和执法系统。 实践挑战 :包括如何平衡执法效率与正当程序、如何处理过境货物(即非在本国进口或出口,仅是转运的货物)的侵权问题、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下通过小包邮件等新型渠道的侵权等。这些问题在TRIPS协定框架下尚存争议,也是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经常深化讨论的议题。 发展趋势 :在TRIPS-plus(超TRIPS)的国际协定中,边境保护的范围有扩大趋势,例如将保护延伸至出口和过境货物、涵盖更多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简化权利人的申请程序等,反映出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