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
字数 1944 2025-12-14 21:13:04

不作为犯罪

首先,我们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理解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行为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从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就是指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为了更具体地把握,我们需要深入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成立要件。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远比作为犯罪严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条件:

  1. 作为义务的来源: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石。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普通的道德义务,而是由刑法所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其来源主要包括: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民法典》规定),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这些法律(不限于刑法)规定的义务被刑法所认可和保护时,就可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母亲不哺育婴儿致其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警察有制止犯罪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这种义务通常基于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基于合同(如保姆看护小孩的合同)、自愿接受行为(如将他人遗弃的孤儿抱回家抚养)所产生的义务。一旦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或事实行为(如自愿承担)将他人置于其保护之下,就产生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从而产生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小孩溺水,该成年人就负有救助义务。
  2. 履行可能性: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即根据行为人的个人能力、客观条件,他/她能够去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如自身严重受伤、被捆绑),则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这体现了刑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例如,父亲目睹儿子落水,但父亲是残疾人,自己不会游泳且周围无人可求助,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 不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危害结果就“十有八九”(具有高概率)不会发生;而正是因为其不履行,导致了结果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防果可能性”的假设性判断。例如,值班医生对危急病人拒绝施救,病人死亡。医学鉴定证明,若及时救治,病人存活率很高。那么,医生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来深化理解。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方式,不作为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

  •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的义务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其行为方式就是“拒绝提供”,即消极的不作为。
  •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条文通常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但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这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重点和难点。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她是以不作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构成了通常由作为(如刀捅、枪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在于,其不作为必须与相应的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社会危害性和可谴责性上,足以和积极的作为相提并论。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经典例子来串联上述所有知识点: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 行为主体:对家庭成员(如年幼子女、年迈父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 行为方式:不作为(拒绝扶养)。
  • 认定分析:如果行为人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人遗弃在人来人往的火车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真正不作为犯)。因为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但将被害人置于一个仍有可能获得他人救助的场所。
  • 进一步分析: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荒山野岭、人迹罕至的地方,则其不作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时,行为人不仅仅是拒绝扶养,更是利用危险环境,积极地、排他性地将婴儿的生命置于紧迫、具体的危险之中,其不作为与用刀杀害婴儿的作为,在导致死亡结果这一点上具有了“等价性”。因此,这种行为就超出了遗弃罪的范围,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真正不作为犯)。

从“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到“履行可能性”的判断,再到“因果关系”和“等价性”的认定,这是一个从基础义务判断到最终责任归咎的、逻辑递进的分析过程,完整呈现了认定一个不作为犯罪所需的全部核心要素。

不作为犯罪 首先,我们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理解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行为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 ,则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从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就是指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为了更具体地把握,我们需要深入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成立要件。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远比作为犯罪严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条件: 作为义务的来源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石。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普通的道德义务,而是由刑法所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其来源主要包括: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民法典》规定),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这些法律(不限于刑法)规定的义务被刑法所认可和保护时,就可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母亲不哺育婴儿致其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例如,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警察有制止犯罪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这种义务通常基于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基于合同(如保姆看护小孩的合同)、自愿接受行为(如将他人遗弃的孤儿抱回家抚养)所产生的义务。一旦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或事实行为(如自愿承担)将他人置于其保护之下,就产生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从而产生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小孩溺水,该成年人就负有救助义务。 履行可能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即根据行为人的个人能力、客观条件,他/她能够去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如自身严重受伤、被捆绑),则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这体现了刑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例如,父亲目睹儿子落水,但父亲是残疾人,自己不会游泳且周围无人可求助,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危害结果就“十有八九”(具有高概率)不会发生;而正是因为其不履行,导致了结果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防果可能性”的假设性判断。例如,值班医生对危急病人拒绝施救,病人死亡。医学鉴定证明,若及时救治,病人存活率很高。那么,医生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来深化理解。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方式,不作为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的义务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其行为方式就是“拒绝提供”,即消极的不作为。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条文通常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但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这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重点和难点。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她是以不作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构成了通常由作为(如刀捅、枪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在于,其不作为必须与相应的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社会危害性和可谴责性上,足以和积极的作为相提并论。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经典例子来串联上述所有知识点: 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 行为主体:对家庭成员(如年幼子女、年迈父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行为方式:不作为(拒绝扶养)。 认定分析:如果行为人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人遗弃在人来人往的火车站,其行为构成 遗弃罪 (真正不作为犯)。因为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但将被害人置于一个仍有可能获得他人救助的场所。 进一步分析: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荒山野岭、人迹罕至的地方,则其不作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时,行为人不仅仅是拒绝扶养,更是利用危险环境,积极地、排他性地将婴儿的生命置于紧迫、具体的危险之中,其不作为与用刀杀害婴儿的作为,在导致死亡结果这一点上具有了“等价性”。因此,这种行为就超出了遗弃罪的范围,可能构成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从“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到“履行可能性”的判断,再到“因果关系”和“等价性”的认定,这是一个从基础义务判断到最终责任归咎的、逻辑递进的分析过程,完整呈现了认定一个不作为犯罪所需的全部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