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程序
字数 1333 2025-12-14 21:23:46

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程序

  1. 概念与法定地位: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享有的就案件事实、理由、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进行陈述、说明和辩解,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权利。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必须充分保障该权利的行使,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 保障程序的启动前提——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明确、有效的告知义务,这是保障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告知内容必须具体、完整,包括:(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种类、幅度);(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明确提示;(4)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如收到告知书后X日内提出)。此告知行为是将法律赋予的抽象权利转化为相对人可实际行使的具体权利的关键步骤。

  3. 权利的行使阶段与形式:当事人在被告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行使形式包括:(1)口头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这适用于事实相对简单或当事人书面表达能力有限的情形。(2)书面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其意见、理由,并附相关证据。书面形式更为正式、清晰,便于行政机关审查和归档。(3)在听证程序中行使:对于符合法定听证范围的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和申辩主要在听证会上集中进行,此时权利行使与听证程序结合,形式更为正式、对抗性更强。

  4. 行政机关的保障义务与核心程序——复核:保障程序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处置。行政机关不能“只告知、不听取”,更不能“听了白听”。法定的保障义务是“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程序要求:(1)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或专门机构(如法制审核机构)需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意见、证据进行审阅、分析。(2)核实与调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且可能影响定案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核实,不能无故不予采纳。(3)审慎处理:经复核,行政机关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是保障权利的实质性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复核结果,可能变更、减轻甚至撤销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意见不成立,也应在决定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5. 违反保障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若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将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已经作出决定,该决定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这体现了程序权利的独立价值和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此外,保障程序的完整履行,其过程记录(如告知书、申辩材料、复核意见、补充调查材料等)是证明程序合法性的关键案卷材料。

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程序 概念与法定地位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享有的就案件事实、理由、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进行陈述、说明和辩解,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权利。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必须充分保障该权利的行使,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保障程序的启动前提——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明确、有效的告知义务,这是保障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告知内容必须具体、完整,包括:(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种类、幅度);(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明确提示;(4)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如收到告知书后X日内提出)。此告知行为是将法律赋予的抽象权利转化为相对人可实际行使的具体权利的关键步骤。 权利的行使阶段与形式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行使形式包括:(1) 口头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这适用于事实相对简单或当事人书面表达能力有限的情形。(2) 书面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其意见、理由,并附相关证据。书面形式更为正式、清晰,便于行政机关审查和归档。(3)在 听证程序 中行使:对于符合法定听证范围的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和申辩主要在听证会上集中进行,此时权利行使与听证程序结合,形式更为正式、对抗性更强。 行政机关的保障义务与核心程序——复核 :保障程序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处置。行政机关不能“只告知、不听取”,更不能“听了白听”。法定的保障义务是“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复核 。复核程序要求:(1) 全面审查 :承办人员或专门机构(如法制审核机构)需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意见、证据进行审阅、分析。(2) 核实与调查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且可能影响定案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核实,不能无故不予采纳。(3) 审慎处理 :经复核,行政机关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这是保障权利的实质性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复核结果,可能变更、减轻甚至撤销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意见不成立,也应在决定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违反保障程序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若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将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已经作出决定,该决定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 。这体现了程序权利的独立价值和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此外,保障程序的完整履行,其过程记录(如告知书、申辩材料、复核意见、补充调查材料等)是证明程序合法性的关键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