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字数 1753 2025-12-14 21:39:43
经济法中的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首先,你需要理解什么是证券发行。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为了发展,经常需要从公众手中筹集大量资金。它们可以发行股票(代表公司所有权)或债券(代表公司欠你的债务凭证)来筹集这笔钱,这个过程就叫证券发行。为了保护广大的投资者,防止欺诈和劣质公司混入市场,法律必须对“谁可以公开发行证券”设立门槛和审查程序。这就引出了两种最主要的监管模式:核准制和注册制。
接下来,我们深入第一种传统模式——核准制的核心。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种“严父式”或“实质审查”管理模式。它的核心特征是:
- 监管机构深度介入:国家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中国是中国证监会)不仅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交的公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形式审查),更要对发行人及所发行证券本身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判断。
- 设定明确上市标准:法律会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达到的硬性条件,例如:连续几年的盈利能力、最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规范等。这些条件通常较高。
- 监管机构“背书”:监管机构审核后认为公司“好”、证券“值得买”,才会批准其发行。这相当于给发行公司和证券贴上了一个“官方认可”的标签。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的把关。
- 核心理念:其理念是“监督管理层比市场更专业、更负责”,通过事前严格筛选,尽可能将劣质公司和证券挡在门外,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
然后,我们来看第二种现代模式——注册制的核心。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披露哲学”或“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模式。它的核心特征是:
- 监管机构角色转变:监管机构(如美国SEC)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了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让市场能看清公司的“全貌”。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投资价值本身做出判断。
-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法律要求发行人公开一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包括风险。监管机构审核的是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不是公司质量。
- 市场自主决策:监管机构不对证券的“好坏”背书。投资者需要(也应当)自己阅读披露文件,基于公开信息自主判断证券的价值和风险,并“买者自负”。
- 核心理念:其理念是相信成熟、高效的市场,认为只要信息充分、对称、透明,市场自身就能对证券进行合理的定价和筛选。监管的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信息披露造假和欺诈行为。
现在,我们系统性地比较二者的核心差异:
- 审查内容:核准制是“实质审查”(审公司好坏+信息披露);注册制是“形式审查”(主要审信息披露质量)。
- 价值判断主体:核准制下,价值判断由监管机构做出;注册制下,价值判断由市场和投资者做出。
- 法律后果:核准制的批准带有一定的“担保”色彩;注册制的生效(如中国目前的“注册生效”)不表示监管机构担保该证券的投资价值。
- 市场化程度:注册制更加市场化,效率通常更高,更能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最后,结合中国的实践来看演变与现状。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实行严格的核准制。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成熟,注册制改革成为方向。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科创板(2019年)和创业板(2020年) 率先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
- 全面注册制(2023年):中国正式在全市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实行的是美国式的纯粹注册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制。其特点包括:
-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上市审核权限下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负责最终注册程序并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 保留部分实质性要求:例如,主板上市企业仍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虽然比过去核准制时有所优化,但并非完全不设财务门槛,这体现了“层层递进”的市场板块特色和审慎改革思路。
- 强化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配套修订的法律法规极大地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
总结来说,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是中国经济法(特别是证券法领域)一次深刻的理念和制度变迁,核心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政府选公司”转向“市场选公司”,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在提升融资效率的同时,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有活力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