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
字数 1831 2025-12-14 22:17:03

期待可能性

  1. 基本定义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尤其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其基本含义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情境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选择实施合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能否、应否“期待”行为人在当时做出合法选择。如果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异常,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则可能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2. 理论基础与功能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范的命令和禁止,必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遵守法律规范的可能性之上。如果客观环境使得行为人除了违法之外别无他途,对其进行刑事谴责就缺乏正当性。其核心功能在于调节刑法的严厉性,注入人性关怀,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它关注的是行为时的客观附随情况对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压制,有别于关注行为人内心认识与意志的犯罪故意或过失,也不同于关注行为客观危害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 判断标准
    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核心也最有争议的问题,即“以谁为标准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主要学说有:

    • 行为人标准说:以具体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能力、处境为标准。此说最符合个别化、人性化考量,但可能导致判断标准过于主观,损害法的统一性。
    • 平均人标准说:以与行为人处于相同境遇下的社会一般普通人(平均人)的反应和能力为标准。如果平均人在此情境下也会如此行为,则无期待可能性。此说为通说,在个人自由与法秩序统一间寻求平衡。
    • 国家(法规范)标准说:以国家法秩序的期待和要求为标准。此说过于严厉,有违该理论的初衷,现已少被采纳。
    • 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倾向于在坚持法律规定框架内,吸收“平均人标准说”的合理内核,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
  4. 适用领域与典型案例
    期待可能性主要适用于过失犯和不作为犯,但在某些故意犯场合也有适用空间。经典案例如:

    • 过失犯:仓库值班员因被歹徒捆绑,无法履行防火巡查职责导致火灾,其无能力履行义务,无结果回避可能性,亦可从期待可能性角度理解。
    • 故意犯
      • 亲属间窝藏、包庇:我国刑法虽未完全免除亲属的窝藏、包庇罪责,但司法实践中常予以从宽处理,其法理基础之一便是考虑到“亲亲相隐”的人之常情,即期待行为人“大义灭亲”的难度极高。
      • 紧急状态下为保全自己或近亲属重大利益而犯罪:如“癖马案”(马夫明知所驾之马有甩尾恶癖,在雇主坚持下仍驾驶,导致伤人。德国法院最终认为不能期待马夫以失去工作为代价拒绝驾驶),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案例。又如,在极端饥饿状态下盗窃少量食物,也可能因缺乏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而获得责任减免。
  5. 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与司法适用
    我国《刑法》条文并未直接规定“期待可能性”这一术语,但其精神体现在部分具体规定和司法政策中:

    • 总则性精神:《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第61条量刑须考虑“情节”,为在司法中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留下了空间。
    • 分则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307条之二(虚假诉讼罪)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从重”,反向说明了非司法工作人员(普通人)受他人利用或指使而实施虚假诉讼,其责任应相对更轻,其中蕴含了期待可能性的比较思想。
    • 司法实践:在审判中,法官常将行为人所处的特殊困境、胁迫程度、动机的可宽恕性等,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依据《刑法》第63条报请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实质是期待可能性思想的实践应用,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6. 界限与注意事项
    适用期待可能性必须严格限制,防止滥用:

    • 并非普遍适用的出罪事由:它主要是责任减免事由,而非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仍是违法的,只是可谴责性降低或消失。
    • 不得与法律明文规定冲突:如果刑法对某种情形已有明确规定(如紧急避险、胁从犯),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但依常理确属“情有可原”的极端情况下,才谨慎考量。
    • 需有客观异常情状:必须是行为时存在客观、外部的异常情况(如生命威胁、重大利益面临紧迫危险),对行为人形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单纯的生活困难、经济窘迫或个人性格怯懦,通常不足以认定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 证明责任:主张因无期待可能性而应减免责任的一方,通常需承担提出证据或说明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 基本定义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尤其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其基本含义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具体情境 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选择实施合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能否、应否“期待”行为人在当时做出合法选择。如果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异常,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则可能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理论基础与功能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范的命令和禁止,必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遵守法律规范的可能性之上。如果客观环境使得行为人除了违法之外别无他途,对其进行刑事谴责就缺乏正当性。其核心功能在于 调节刑法的严厉性,注入人性关怀 ,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它关注的是行为时的 客观附随情况 对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压制,有别于关注行为人内心认识与意志的犯罪故意或过失,也不同于关注行为客观危害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判断标准 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核心也最有争议的问题,即“以谁为标准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主要学说有: 行为人标准说 :以具体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能力、处境为标准。此说最符合个别化、人性化考量,但可能导致判断标准过于主观,损害法的统一性。 平均人标准说 :以与行为人处于相同境遇下的社会一般普通人(平均人)的反应和能力为标准。如果平均人在此情境下也会如此行为,则无期待可能性。此说为通说,在个人自由与法秩序统一间寻求平衡。 国家(法规范)标准说 :以国家法秩序的期待和要求为标准。此说过于严厉,有违该理论的初衷,现已少被采纳。 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倾向于在坚持法律规定框架内,吸收“平均人标准说”的合理内核,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 适用领域与典型案例 期待可能性主要适用于过失犯和不作为犯,但在某些故意犯场合也有适用空间。经典案例如: 过失犯 :仓库值班员因被歹徒捆绑,无法履行防火巡查职责导致火灾,其无能力履行义务,无结果回避可能性,亦可从期待可能性角度理解。 故意犯 : 亲属间窝藏、包庇 :我国刑法虽未完全免除亲属的窝藏、包庇罪责,但司法实践中常予以从宽处理,其法理基础之一便是考虑到“亲亲相隐”的人之常情,即期待行为人“大义灭亲”的难度极高。 紧急状态下为保全自己或近亲属重大利益而犯罪 :如“癖马案”(马夫明知所驾之马有甩尾恶癖,在雇主坚持下仍驾驶,导致伤人。德国法院最终认为不能期待马夫以失去工作为代价拒绝驾驶),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案例。又如,在极端饥饿状态下盗窃少量食物,也可能因缺乏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而获得责任减免。 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与司法适用 我国《刑法》条文并未直接规定“期待可能性”这一术语,但其精神体现在部分具体规定和司法政策中: 总则性精神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第61条量刑须考虑“情节”,为在司法中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留下了空间。 分则具体规定 :例如,《刑法》第307条之二(虚假诉讼罪)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从重”,反向说明了非司法工作人员(普通人)受他人利用或指使而实施虚假诉讼,其责任应相对更轻,其中蕴含了期待可能性的比较思想。 司法实践 :在审判中,法官常将行为人所处的 特殊困境、胁迫程度、动机的可宽恕性 等,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依据《刑法》第63条报请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实质是期待可能性思想的实践应用,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界限与注意事项 适用期待可能性必须严格限制,防止滥用: 并非普遍适用的出罪事由 :它主要是 责任减免 事由,而非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仍是违法的,只是可谴责性降低或消失。 不得与法律明文规定冲突 :如果刑法对某种情形已有明确规定(如紧急避险、胁从犯),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但依常理确属“情有可原”的极端情况下,才谨慎考量。 需有客观异常情状 :必须是行为时存在 客观、外部的异常情况 (如生命威胁、重大利益面临紧迫危险),对行为人形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单纯的生活困难、经济窘迫或个人性格怯懦,通常不足以认定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证明责任 :主张因无期待可能性而应减免责任的一方,通常需承担提出证据或说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