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损害责任社会化”制度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理解这个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拆解
这个词条由三个关键词构成:
- 资源损害:指因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功能退化或生态服务价值丧失的后果。
- 责任:在法律上,指的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如污染企业、资源开发者)应当承担的修复、赔偿、治理等法律后果。
- 社会化:其核心含义是将传统上主要由单个行为者(如企业或个人)独立承担的责任,通过特定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安排,转化为由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如行业共同体、政府、社会基金、甚至整个社会)共同分担或提供保障的一种机制。
将三者结合起来,“资源损害责任社会化”制度的核心内涵是:针对难以避免或难以完全由单个责任人承担的、大规模或长期的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风险,通过建立一套法律和经济机制,将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资金来源、风险分散方式进行社会化安排,以确保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修复,避免因责任人能力不足或缺失而导致“企业污染、社会买单、群众受害、政府兜底”的困局。
第二步:为何需要这项制度?(背景与必要性)
传统环境法律责任遵循“污染者/破坏者负担”原则。但在实践中,这种个体责任模式面临巨大挑战:
- 责任人缺失或无力承担:如历史遗留污染、多个污染源复合、企业破产倒闭、责任人难以确定等情形,导致损害无人修复或无钱修复。
- 损害规模巨大,超出个体能力:如重大环境事故、累积性污染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远超单个企业的赔付能力。
- 修复周期长,存在不确定性:生态修复可能需要数十年,企业可能在修复完成前就已消亡,责任链条断裂。
- 信息不对称与监测成本高:由受害者或政府去追究每一个微小、分散的损害源责任,成本极高,效率低下。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法律体系引入了“责任社会化”思想,旨在构建一个更稳定、更具保障性的救济系统。
第三步: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与机制
该制度并非单一法律条文,而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工具和机制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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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法律强制要求从事高环境风险活动的企业(如化工、危险废物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等)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造成资源损害,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对修复和赔偿费用进行赔付。这实现了将个体企业的巨额赔偿风险,通过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分散到整个投保的行业共同体乃至整个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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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与修复基金制度:
- 行业性或区域性基金:由同行业企业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如产值、风险等级、排污量)缴纳资金,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当行业内或区域内某企业发生损害但无力承担,或发生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损害时,由基金出资进行治理修复。例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政府主导的公共基金:由政府财政投入、向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赠等组成,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用于应对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完全无力承担的重大、紧急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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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证制度:要求企业在从事特定资源开发或高风险活动前,提供银行保函、保证金、担保等形式的财务保证,确保在发生损害时有专项资金可用于应急和修复。这类似于一种“押金”制度,确保责任的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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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摊与补偿机制:
- 在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的复合污染、面源污染等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该区域的可能相关方(如同一流域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从业者)按一定标准共同承担治理费用。
- 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政策,将部分环境成本内化到产品或服务价格中,由消费者和社会间接分担一部分预防和治理成本。
第四步: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与功能
- 法律体现:该制度的精神和具体工具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保险条例、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励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核心功能:
- 风险分散功能:将集中在单个企业的巨大财务风险,分散到保险机构、行业共同体或更广泛的经济体系中,增强了社会经济系统抵抗重大环境风险的能力。
- 损害救济保障功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即使责任人破产、消失),用于资源修复和损害赔偿的资金都有一个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来源,避免损害悬置。
- 行为激励与预防功能:通过保险费率浮动(风险高则保费高)、基金缴费与风险挂钩等机制,激励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损害发生。
- 社会公平功能:改变了以往“污染者肇事、国家(纳税人)买单”的不公局面,让与风险产生相关的行业、消费者等更广泛的主体共同承担成本,更符合“受益者补偿、损害者付费、全社会共担”的现代环境正义理念。
总结: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损害责任社会化”制度,是通过法律设计的金融工具和集体机制(如强制保险、各类基金、财务保证),将资源损害的风险与修复成本从单一的、可能不稳定的“污染者/破坏者”肩上,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更广泛、更稳定的社会集合体(如保险池、行业基金、公共财政)上去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传统个体责任原则的必要补充和重要发展,旨在构建一个更坚韧、更有效的资源损害救济与生态安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