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塑性
字数 1790 2025-12-14 22:44:06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塑性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并非一成不变的铁板,也并非完全由其外部条件所严格决定。其“可塑性”是指,论辩参与方(特别是法律人)能够通过策略性的言语行为、共识构建或框架调整,在相当程度上主动塑造、改变甚至创造有利于自身论证展开的局部论辩环境。接下来,我们分步深入这一概念。

第一步:理解“论辩情境”的既有框架
在进行任何法律论辩前,总会存在一个初始情境。这个情境包括既定的法律规范(成文法、先例)、已确认或无争议的事实、参与者的身份与角色(法官、律师、当事人)、程序规则、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些构成了论辩的“给定”场域,为论辩提供了起点和约束。然而,这些要素并非全部是僵死的。

第二步:认识“可塑性”的核心意涵
“可塑性”强调,除了被动接受情境约束,论辩者能够发挥能动性,对情境本身进行“加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框架的重塑:对同一组证据材料,论辩者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叙事方式、强调不同的细节、建立不同的因果链条,从而塑造出对己方更有利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一次伤害行为描述为“蓄谋已久的攻击”还是“激情下的防卫过当”,就重塑了事实情境的道德与法律色彩。
  2. 规范前提的诠释与选择:在法律规范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论辩者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主张一种能涵盖当前案件的解释,从而将该规范“塑造”为本案最相关、最权威的大前提。同时,在多个可能适用的规范间进行选择,也是在塑造本案的规范情境。
  3. 共识范围的开拓与限定:论辩者可以通过语言,将某些原本可能存在争议的主张(如某项社会价值、某个经验法则)表述为“不言自明”或“公认”的共识,从而将它们确立为无需进一步论证的稳固前提,扩大了有利共识的范围。反之,也可以将对方的前提挑战为“特例”或“缺乏普遍性”,以限缩其共识基础。
  4. 论辩目标与焦点的界定:通过设定论证议程,论辩者可以将讨论引导向己方占优的战场,或巧妙地将一个复杂问题重新界定为更简单、更利于己方立场的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是将焦点引向“条款的字面含义”还是“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诚信”,会塑造完全不同的论辩情境。

第三步:可塑性的实践运作机制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塑性通过一系列论辩策略实现:

  • 定义与再定义:对关键法律概念(如“合理注意”、“公共利益”)进行有利于己方的定义。
  • 类比与区分:通过将本案与某个先例进行类比,将该先例的规则与价值“引入”当前情境;或通过区分,将不利先例的规则“排除”出现有情境。
  • 修辞性重构:使用特定的修辞手法(如隐喻、叙事)来调动听众的情感与价值认同,从而在听众心中构建出一个支持己方观点的心理和情感情境。
  • 程序性行动:在法律程序中,通过提出动议、申请证据排除等,从程序上改变可供论辩的事实与规范基础,从而改变实体论辩的情境。

第四步:可塑性的边界与伦理
可塑性并非无限。它受到多重边界的制约:

  1. 制度性边界:法律程序的刚性规则、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证据规则等,为可塑性设定了外部框架,防止其沦为纯粹的操纵。
  2. 合理性边界:对事实和规范的塑造不能违背基本逻辑、经验法则和公认的常识,否则将失去可接受性,被视为谬误或强词夺理。
  3. 共识性边界:过度挑战深层的社会共识或基本的法律价值,会遭到听众(包括法官)的抵制,使塑造努力失败。
  4. 职业伦理边界:法律人有义务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论辩,禁止故意歪曲事实、隐瞒不利证据或进行明显违背法律的论证。可塑性的运用必须在职业伦理的规范之内。

第五步: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视角
在考试中,此概念可能从以下角度考查:

  • 案例分析:要求考生识别出案例中诉讼双方是如何通过论证来塑造对自己有利的“故事”或法律适用框架的。例如,指出原告律师如何通过事实陈述将被告的行为纳入某个法律概念的范畴。
  • 论证评价:给定一段法律论证(如代理词、判决说理的一部分),要求评价其通过重塑情境来增强说服力的策略是否成功,是否越过了合理边界。
  • 观点论述:要求论述在法律论证中,论辩者主动塑造情境的积极意义与潜在风险,以及如何在此过程中保持论证的正当性与职业伦理。

理解“论辩情境的可塑性”,意味着认识到法律论证不仅是在给定棋盘上走子,更包含了对棋盘本身(如划线、定义区域)进行合规则争取的智慧。它凸显了法律论辩中建构性与策略性的核心维度,是区分高水平与低水平法律论证的关键。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塑性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并非一成不变的铁板,也并非完全由其外部条件所严格决定。其“可塑性”是指,论辩参与方(特别是法律人)能够通过策略性的言语行为、共识构建或框架调整,在相当程度上主动塑造、改变甚至创造有利于自身论证展开的局部论辩环境。接下来,我们分步深入这一概念。 第一步:理解“论辩情境”的既有框架 在进行任何法律论辩前,总会存在一个初始情境。这个情境包括既定的法律规范(成文法、先例)、已确认或无争议的事实、参与者的身份与角色(法官、律师、当事人)、程序规则、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些构成了论辩的“给定”场域,为论辩提供了起点和约束。然而,这些要素并非全部是僵死的。 第二步:认识“可塑性”的核心意涵 “可塑性”强调,除了被动接受情境约束,论辩者能够发挥能动性,对情境本身进行“加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框架的重塑 :对同一组证据材料,论辩者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叙事方式、强调不同的细节、建立不同的因果链条,从而塑造出对己方更有利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一次伤害行为描述为“蓄谋已久的攻击”还是“激情下的防卫过当”,就重塑了事实情境的道德与法律色彩。 规范前提的诠释与选择 :在法律规范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论辩者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主张一种能涵盖当前案件的解释,从而将该规范“塑造”为本案最相关、最权威的大前提。同时,在多个可能适用的规范间进行选择,也是在塑造本案的规范情境。 共识范围的开拓与限定 :论辩者可以通过语言,将某些原本可能存在争议的主张(如某项社会价值、某个经验法则)表述为“不言自明”或“公认”的共识,从而将它们确立为无需进一步论证的稳固前提,扩大了有利共识的范围。反之,也可以将对方的前提挑战为“特例”或“缺乏普遍性”,以限缩其共识基础。 论辩目标与焦点的界定 :通过设定论证议程,论辩者可以将讨论引导向己方占优的战场,或巧妙地将一个复杂问题重新界定为更简单、更利于己方立场的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是将焦点引向“条款的字面含义”还是“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诚信”,会塑造完全不同的论辩情境。 第三步:可塑性的实践运作机制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塑性通过一系列论辩策略实现: 定义与再定义 :对关键法律概念(如“合理注意”、“公共利益”)进行有利于己方的定义。 类比与区分 :通过将本案与某个先例进行类比,将该先例的规则与价值“引入”当前情境;或通过区分,将不利先例的规则“排除”出现有情境。 修辞性重构 :使用特定的修辞手法(如隐喻、叙事)来调动听众的情感与价值认同,从而在听众心中构建出一个支持己方观点的心理和情感情境。 程序性行动 :在法律程序中,通过提出动议、申请证据排除等,从程序上改变可供论辩的事实与规范基础,从而改变实体论辩的情境。 第四步:可塑性的边界与伦理 可塑性并非无限。它受到多重边界的制约: 制度性边界 :法律程序的刚性规则、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证据规则等,为可塑性设定了外部框架,防止其沦为纯粹的操纵。 合理性边界 :对事实和规范的塑造不能违背基本逻辑、经验法则和公认的常识,否则将失去可接受性,被视为谬误或强词夺理。 共识性边界 :过度挑战深层的社会共识或基本的法律价值,会遭到听众(包括法官)的抵制,使塑造努力失败。 职业伦理边界 :法律人有义务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论辩,禁止故意歪曲事实、隐瞒不利证据或进行明显违背法律的论证。可塑性的运用必须在职业伦理的规范之内。 第五步: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视角 在考试中,此概念可能从以下角度考查: 案例分析 :要求考生识别出案例中诉讼双方是如何通过论证来塑造对自己有利的“故事”或法律适用框架的。例如,指出原告律师如何通过事实陈述将被告的行为纳入某个法律概念的范畴。 论证评价 :给定一段法律论证(如代理词、判决说理的一部分),要求评价其通过重塑情境来增强说服力的策略是否成功,是否越过了合理边界。 观点论述 :要求论述在法律论证中,论辩者主动塑造情境的积极意义与潜在风险,以及如何在此过程中保持论证的正当性与职业伦理。 理解“论辩情境的可塑性”,意味着认识到法律论证不仅是在给定棋盘上走子,更包含了对棋盘本身(如划线、定义区域)进行合规则争取的智慧。它凸显了法律论辩中建构性与策略性的核心维度,是区分高水平与低水平法律论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