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书
字数 1207 2025-12-15 00:56:2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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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调解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依法制作的、记载该调解协议内容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是仲裁裁决,而是当事人合意与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相结合的产物,是调解成功的结果和表现形式。 -
调解书的形成前提与程序
其形成必须遵循特定程序:- 启动:调解可基于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依职权主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 进行:仲裁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协商。
- 达成协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自愿达成明确、具体、可执行的书面协议。
- 制作与送达: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载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签收前反悔,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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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核心法律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仲裁裁决书同等的终局性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终结仲裁程序:调解书生效后,本案仲裁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 强制执行力:这是其最关键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书合法有效,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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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与和解协议、裁决书的区别
这是深入掌握其性质的关键:- 与和解协议的区别: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单纯的当事人和解协议本身仅具有合同约束力,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而调解书是仲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与裁决书的区别: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裁判权对争议作出强制性判断的结果,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书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仲裁庭的角色是主持和确认。在法律效力上,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而裁决书的生效时间是自作出之日(非终局裁决)或特定条件满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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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特殊规则与实践要点
- 反悔权:当事人的反悔权仅存在于签收之前。签收行为是调解书生效的唯一要件。
- 内容审查:仲裁庭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负有审查职责,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协议,不予确认。
- 救济途径: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原则上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实体争议,而非直接针对调解书本身。这是对调解书的特殊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