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字数 1469 2025-12-15 01:54:20
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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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本概念解析
-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资金等财物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制裁方式。
- “较大价值”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没收非法财物”在具体适用时的一个关键限定条件和审查重点。它并非指所有非法财物都应没收,而是特指那些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非法财物,其没收才需要格外审慎,并可能触发更严格的程序要求。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处罚过当,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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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适用条件与范围
- 适用“没收非法财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财物本身的非法性:该财物是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或者其本身就是禁止流通的违禁品。例如,专门用于走私的改装车辆、用于非法捕捞的禁用渔具、假冒伪劣的产成品、毒品、非法出版物等。
- 与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财物必须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是实施违法行为所依赖的工具或产生的直接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合法财产,不得没收。
- 在此基础上,“较大价值”的考量,通常指向那些经济价值显著,其没收会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财物。例如,价值数十万元的特定设备、车辆、大宗原材料或产成品。其判断标准通常需要结合财物的市场价值、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 适用“没收非法财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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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程序性特别规定(核心重点)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 这是“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区别于一般价值较小非法财物没收的核心程序特征。法律通过设定强制听证前置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在面临重大财产性处罚时,能够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确保决定的公正性与适当性。
- 程序流程为: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拟作出决定前 →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 → 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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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价值认定与争议处理
- “较大价值”的具体数额标准,目前《行政处罚法》未作全国统一规定。实践中通常由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例如,某地可能规定“价值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非法财物”视为“较大价值”。
- 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价值的认定可能产生争议。认定依据可包括:购买发票、市场评估报告、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等。当事人对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程序或陈述申辩中提出,并可以提供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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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关联
- 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或收益,是剥夺不当得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针对的是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体财物或违禁品,是一种惩罚和预防措施。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
- 与“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罚的关系:对于使用非法财物进行违法活动的,行政机关常同时作出“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前者旨在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后者旨在消除再次违法的物质条件。
- 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关系:“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是调查阶段的证据保全或强制措施,所涉财物不一定是“非法财物”,更不一定最终没收。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调查终结后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其对象已被确认为非法且价值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