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份额的处分与优先购买权
字数 771 2025-12-15 06:33:56
共有份额的处分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步:理解“共有份额”的概念
共有份额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所有权比例。例如,甲、乙、丙三人按60%、30%、10%的比例共有一栋房屋,各自的份额可独立处分(如转让、抵押),但处分时须遵守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第二步:明确“处分共有份额”的规则
- 自由处分原则:按份共有人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转让自己的份额(《民法典》第305条)。
- 限制情形:若共有人约定不得转让份额,该约定仅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违反约定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 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共有人。
第三步:掌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5条),行使条件包括:
- 转让方式限于买卖:若共有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份额,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 同等条件:指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条件相同。
- 通知义务:转让方须将转让条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中需包含拟转让价格等关键条款。
- 行使期限:其他共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或约定更短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
第四步:分析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与例外
-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若转让方未通知或虚构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损害赔偿,但需在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
- 除外情形:
- 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内部转让);
- 通过拍卖、公开市场交易转让;
- 依法继承或遗赠导致的份额转移。
第五步: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司法实践中,“同等条件”需综合判断。例如,若第三人提供额外担保或分期付款优惠,可能被认定为条件不同。其他共有人仅能就份额整体行使优先权,不得主张部分购买。
总结:共有份额的处分以自由为原则,但必须保障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通过严格的通知程序、条件对比和期限限制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