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字数 1403 2025-12-15 06:39:0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依据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物理灭失(如物品腐烂、文件丢失)或法律上的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现场即将被改变)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其原理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相通。

第二步:启动条件与类型
启动证据保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1. 情况紧急: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现实危险。例如,易腐变质的物品、即将被销毁的考勤记录、关键证人病危或移居国外、工作现场因装修即将改变原状等。2. 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劳动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是解决争议可能需要审查的关键材料。
从类型上可分为:依申请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依职权保全(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主动采取)。

第三步:申请程序与内容
当事人(申请人)若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交书面《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详细载明以下内容:

  1. 请求保全的证据内容:明确说明是何种证据(如某服务器中的特定时间段考勤电子数据、仓库中的某批次产品样本等)。
  2. 证据的存放地点或持有人:指明证据的具体所在。
  3. 申请保全的理由:详细阐述该证据为何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 需证明的条件事实:说明该证据旨在证明哪一项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
    申请一般应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情况特别紧急的,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提出。

第四步:审查与执行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保全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即执行。由于仲裁机构自身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 自行提取并保管:对于仲裁机构有能力直接控制的证据,如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物证等。
  • 委托保管:责令证据持有人(可能是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妥善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
  • 制作固定笔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并制作详细笔录,对物品或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制作勘验笔录等。
  • 委托第三方鉴定或保管:将专业性证据(如易损样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封存保管。
  • 提请法院协助:对于仲裁机构无法直接实施的保全(如查封银行账户、扣押大型设备),《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风险

  • 对仲裁程序的效力:被保全的证据将正式纳入仲裁案件卷宗,作为后续庭审中质证和认定的对象。
  • 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且其证据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或证据持有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如因查封导致货物无法销售而腐烂),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费用承担:证据保全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鉴定费、保管费、法院执行费等),一般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最终由裁决败诉方承担,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双方分担。
  • 与诉讼保全的衔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如冻结银行账户)或证据保全,在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的,该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延续至诉讼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依据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物理灭失(如物品腐烂、文件丢失)或法律上的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现场即将被改变)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其原理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相通。 第二步:启动条件与类型 启动证据保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 1. 情况紧急 :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现实危险。例如,易腐变质的物品、即将被销毁的考勤记录、关键证人病危或移居国外、工作现场因装修即将改变原状等。 2. 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劳动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是解决争议可能需要审查的关键材料。 从类型上可分为: 依申请保全 (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 依职权保全 (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主动采取)。 第三步:申请程序与内容 当事人(申请人)若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交书面《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详细载明以下内容: 请求保全的证据内容 :明确说明是何种证据(如某服务器中的特定时间段考勤电子数据、仓库中的某批次产品样本等)。 证据的存放地点或持有人 :指明证据的具体所在。 申请保全的理由 :详细阐述该证据为何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需证明的条件事实 :说明该证据旨在证明哪一项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 申请一般应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情况特别紧急的,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提出。 第四步:审查与执行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保全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即执行。由于仲裁机构自身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自行提取并保管 :对于仲裁机构有能力直接控制的证据,如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物证等。 委托保管 :责令证据持有人(可能是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妥善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 制作固定笔录 :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并制作详细笔录,对物品或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制作勘验笔录等。 委托第三方鉴定或保管 :将专业性证据(如易损样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封存保管。 提请法院协助 :对于仲裁机构无法直接实施的保全(如查封银行账户、扣押大型设备),《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风险 对仲裁程序的效力 :被保全的证据将正式纳入仲裁案件卷宗,作为后续庭审中质证和认定的对象。 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 :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且其证据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或证据持有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如因查封导致货物无法销售而腐烂),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费用承担 :证据保全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鉴定费、保管费、法院执行费等),一般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最终由裁决败诉方承担,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双方分担。 与诉讼保全的衔接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如冻结银行账户)或证据保全,在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的,该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延续至诉讼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