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字数 1554 2025-12-15 08:03:37
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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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是指在抵押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当抵押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时,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其抵押权价值的一种救济性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非正常贬损,确保抵押权将来能够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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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与核心功能:此权利并非实现抵押权本身,而是一种预防性的保全措施。其功能是:
- 价值维持:确保抵押财产的价值维持在设定抵押权时的状态或正常市场水平,不因抵押人的不当行为而减损。
- 风险防范:在抵押权实现条件(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发生违约事件等)成就之前,提前介入,防止担保基础恶化。
- 利益平衡:在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处分自由与抵押权人(担保权人)的担保利益之间建立动态平衡,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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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行使保全请求权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指抵押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某种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抵押财产价值现实减少的高度可能性。例如,抵押人擅自拆毁抵押房屋的承重结构、对抵押的机器设备进行破坏性使用、放任抵押的土地荒芜等。注意:此处的“足以”强调行为的危险性,不要求价值实际减少的结果已经发生。
- 抵押人的行为已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指因抵押人的行为,抵押财产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实际减少。例如,因抵押人管理不善导致抵押的存货大量腐烂变质、因抵押人操作不当导致抵押的设备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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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与行使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形,抵押权人享有并可以依次行使以下两项子权利,行使有法定的顺序要求:
- 首先,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针对“足以减少”或“已经减少”的情形)。当抵押人实施或可能实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
- 请求停止其行为: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可能导致价值减少的行为。
- 请求恢复原状:对于已经造成价值减少的,要求抵押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使抵押财产恢复原有价值状态。例如,要求修复被拆毁的承重墙,或更换损坏的机器零件。
- 其次,请求提供相应担保(主要针对“已经减少”且难以恢复,或“足以减少”但抵押人拒不停止的情形)。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且抵押人拒绝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抵押权人要求其停止侵害而抵押人拒不停止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升级的救济权利:
- 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要求主债务人(不一定是抵押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前偿还债务。
- 请求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额外担保: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就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新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 首先,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针对“足以减少”或“已经减少”的情形)。当抵押人实施或可能实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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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限制与例外:抵押权人的此项权利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 抵押人无过错的价值减少:如果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或过错所致,例如因市场价格正常波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造成的价值贬损,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保全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请求抵押人在所获赔偿金、保险金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即行使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此为另一独立权利)。
- 合理使用与正常损耗:抵押人按照抵押财产的用途和性质进行正常、合理的使用、收益,并由此产生的正常折旧或损耗,不属于“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抵押权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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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救济途径:如果抵押权人依法提出保全请求(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担保),而抵押人(或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履行相应义务。若因抵押人过错最终导致抵押权无法完全实现,就未受清偿的债权,抵押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