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
字数 1837 2025-12-15 09:38:54
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
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要素。这些要件决定了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也是后续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关键。下面我们循序渐进地理解这个重要概念。
第一步:实质性要件的基本内涵与法律意义
- 定义:实质性要件,对应的是形式要件(如书面形式)。它关注的是仲裁协议“写什么”,即协议内容本身必须包含哪些不可或缺的要素,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效、可执行的合意。
- 法律意义: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缺少某项实质性要件,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其核心意义在于确保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是明确、真实、可实现的,从而为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提供稳固的合同基础。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协议内容上的具体体现和法定要求。
第二步:核心实质性要件详解
根据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及国际普遍实践,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必须包含以下三个核心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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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含义:这是最根本的要件,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而非法院解决的明确意愿。
- 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不能是模棱两可或附有无法实现之条件的。例如,“可提交仲裁解决”中的“可”字,可能因缺乏强制性而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必须是“应提交仲裁”或“提交仲裁解决”这类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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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
- 含义:指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的具体范围或类型。
- 要求: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且具有“可仲裁性”。
- 明确性: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哪些争议受仲裁管辖。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是常见的宽泛但被接受的约定。而仅写“争议”可能因过于模糊而产生分歧。
- 可仲裁性:该争议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通常,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可仲裁的;而涉及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行政争议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或行政机关专属管辖的事项(如某些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则不具有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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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含义:这是中国《仲裁法》特有的严格要求,指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某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仲裁机构处理。
- 要求:
- 明确性: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准确无误。例如,“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有效的;“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则因不明确而可能无效。
- 唯一性:约定两个或以上仲裁机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但如果能够确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则该机构有管辖权。实践中,约定“提交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等可能导致管辖权不确定的条款,风险很高。
- 国际对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许多国家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并不强制要求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约定进行临时仲裁,只需明确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即可。
第三步:实质性要件的解释与补正
- 解释原则:当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表述存在模糊时,法院和仲裁庭通常遵循“支持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即尽可能通过合理解释,探寻当事人的真实仲裁意愿,使协议有效,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补正程序: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这是对不完善要件的补救措施。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国《仲裁法》,该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实质性要件缺失的法律后果
- 仲裁阶段: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欠缺实质性要件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有权对自身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即“自裁管辖权”),但该决定可能受到后续司法审查。
- 司法审查阶段:在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仲裁协议无效(包括因欠缺实质性要件而无效)是法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之一。法院会对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若认定其缺失或无效,将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
总结:
仲裁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仲裁制度的“心脏”,它确保了仲裁程序是基于当事人清晰、自愿且合法的授权。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心脏的搏动动力,仲裁事项划定了动力作用的范围边界,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中国法下)则是动力传输的具体管道。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或瑕疵,都可能导致整个仲裁程序失去合法基础。因此,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必须对此三个要件给予最清晰、最准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