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程序异议
字数 1463 2025-12-15 10:00:17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程序异议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程序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组织机关就听证笔录进行补正的具体程序环节(例如启动条件、补正方式、期限等)或在该程序中作出的具体决定(如是否准许补正、补正的内容等)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纠正的权利主张。
第一步:理解“听证笔录补正程序”本身
在深入异议之前,需先明确其对象。听证笔录补正程序,是指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参加人的核对意见或自行发现,对听证笔录中存在的遗漏、差错等,依法进行补充、更正的一系列步骤。这包括: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笔录提出补正申请;2)听证主持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3)决定是否采纳补正意见;4)按照规范方式进行补正(如直接在原笔录上划改并签名确认,或制作补充页附后);5)将补正情况告知相关参加人。这一程序旨在确保笔录的客观、准确和完整,是听证程序严谨性的体现。
第二步:明晰“异议”产生的原因和焦点
异议通常源于对补正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具体异议焦点可能包括:
- 程序启动异议:例如,认为行政机关在未收到正式书面申请或无明显笔录错误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补正,涉嫌单方面篡改听证记录。
- 补正内容异议:认为补正的内容超出了“文字性错误或遗漏”的范围,实质性地改变了听证参加人陈述的原意,或者添加了未经质证、辩论的事项。
- 补正方式异议:例如,认为行政机关未采用法律或规章要求的规范方式进行补正(如缺少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导致补正行为形式上不合法。
- 期限相关异议: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补正决定或完成补正,或者未给予异议人合理的异议期限,程序存在瑕疵。
- 权利保障异议:认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补正前,未将拟补正的内容告知异议人并听取其意见,侵犯了其知情权和申辩权。
第三步:掌握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与方式
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补正程序有异议时,应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 即时口头异议:在听证笔录核对或被告知补正内容时,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提出口头异议,并要求将异议内容记入笔录。
- 书面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有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向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异议材料,详细说明异议对象(针对补正程序的哪一环节)、异议理由(基于何种事实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诉求(如要求撤销某项补正、重新核对等)。
- 作为后续程序的抗辩理由:在对基于该听证笔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准予、不予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听证笔录补正程序违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违法事由或证据瑕疵问题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该程序问题,并可能因此否定该笔录的证据效力或导致相关决定被撤销。
第四步:理解异议的法律效果与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当予以复核和处理:
- 复核与答复:听证组织机关或上级监督部门应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应纠正违法的补正程序或错误的补正内容,并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无论是否采纳异议,行政机关通常都应给予异议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
- 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影响:一个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如补正实质改变了关键事实)且未获纠正的听证笔录,其证明力会减弱甚至被排除。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许可决定合法性时,若认定该补正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 独立的程序价值:提出异议本身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过程公正性的监督。即使异议未改变最终结果,其行使也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