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字数 1837 2025-12-15 10:05:35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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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界定
-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指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特别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义务)暂时停止履行,但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因此解除或终止的法律状态。
- “非因劳动者原因”:这是启动此类工资支付义务的关键前提。它主要指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原因与劳动者本人的意愿、过错或行为无关。常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原因(如停工、停产、安排待岗),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行使选举权、担任陪审员),以及因客观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到岗(如自然灾害、交通阻断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个人原因导致的障碍)。
- “工资支付”:此处特指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其性质不同于正常提供劳动的对价报酬,而是一种法定的生活保障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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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支付标准
- 主要法律依据: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无系统性集中规定,其规则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核心依据是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 具体支付标准:需区分不同原因,适用不同标准:
- 用人单位原因(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通常是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则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规定通常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70%、80%)的生活费。
- 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通常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其他非因劳动者原因(如不可抗力):法律无统一支付标准,一般由地方规定或双方约定,原则上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若地方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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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件与举证责任
- 适用要件:
- 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 发生了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中止的法律事实。
- 该中止事实的发生原因非归责于劳动者。
- 中止期间,劳动者未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特别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中止的情形)。
- 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应获得中止期间工资的劳动者,需对中止事实的存在、中止原因非因本人、以及本人未在别处任职等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抗辩,则需就反驳主张(如中止是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 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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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正常劳动工资”的区别:中止期间的工资是法定保障待遇,计算基数和标准有法定下限(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通常低于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工资。
- 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此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待遇支付。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一次性给付,性质、条件和计算方式均不同。
- 与“因劳动者原因中止”的区别: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事假、无故旷工)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工资支付义务。若因劳动者涉嫌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期间劳动合同可中止,工资支付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不支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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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争议与处理要点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可能存在争议,通常指停工停产开始后跨越的第一个完整计薪周期(如每月5日发薪,周期为上月6日至本月5日)。
-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认定: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后,用人单位安排简单、临时性工作是否算“正常劳动”易生纠纷。通常以是否形成实质性的管理与被管理、是否提供相对固定的劳动内容来判断。
- 地方规定的优先性:各地关于生活费的具体比例、医疗期工资标准等常有细则规定,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必须查阅并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效规定。
- 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停工停产、待岗等,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单方决定可能引发争议。支付生活费需持续至劳动关系恢复或依法解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