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字数 1381 2025-12-15 10:48:16
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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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要求法庭的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它包含“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两个紧密相连的方面。“直接审理”强调法官必须亲自接触和审查原始证据;“言词审理”则强调法庭调查和辩论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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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 法官的亲历性: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审判,直接听取各方陈述、质证和辩论,直接观察证据调查的过程,形成内心确信。禁止未经亲自审理的法官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
- 证据调查的直接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在法庭上直接出示、当庭质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应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或发表意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官应直接接触原始证据,而非仅审查其书面记录(如笔录、书面证言)。
- 审理方式的言词性:法庭的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等主要诉讼活动,必须以口头、当庭、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有助于法官通过观察陈述者的表情、语气、态度等判断其真实性,也便于各方即时提出异议和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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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功能:
- 发现真实:通过法庭上面对面的、即时的、口头方式的交叉询问与质证,能够更有效地暴露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有助于法官辨别真伪,查明案件事实。
- 保障程序公正:确保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拥有在法庭上对不利于己的证据进行直接质询和反驳的平等机会,是辩护权有效行使的核心保障。
- 强化法官责任:要求法官通过亲自审理形成内心确信,防止“审理与裁判分离”,减少对侦查卷宗的依赖,促使法官独立、审慎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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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并非绝对。法律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例外,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或基于必要性考量。常见例外包括:
- 证人因法定原因无法出庭:如死亡、重病、在国外等,经法庭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对无争议的证据或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对某些书面证据(如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无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简化举证、质证方式。
-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基于被告人认罪等前提,庭审程序可依法简化,对证据的调查可能不完全遵循严格的直接言词形式,但核心的定罪量刑证据仍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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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 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二者都反对将未经当庭质证的书面陈述作为定案依据,目标一致。区别在于,直接言词原则是从法庭审理方式和法官职责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一项结构性的诉讼原则;而传闻证据规则是一项具体的证据能力(可采性)规则,侧重于排除特定类型的证据。
- 对“案卷中心主义”的制约: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旨在削弱侦查案卷对审判的预决影响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使法庭审理成为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论的决定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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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挑战: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吸收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如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强制证人出庭、警察出庭说明情况等制度。然而,实践中仍面临挑战,如证人出庭率相对不高、法官对书面卷宗仍有相当程度的依赖、庭审的实质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