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海峡通行制度
字数 1198 2025-12-15 11:04:19
国际法上的国际海峡通行制度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概念
国际海峡通常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天然水道。其核心法律地位是,尽管海峡位于沿岸国领海内,但通行制度不同于普通领海的无害通过,旨在保障国际航行自由与全球海洋连通性。其法律基石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第二步:通行制度的类型与区分
-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通行制度。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
-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以下两类海峡:(a) 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构成,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b) 海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与一个外国领海。在此类海峡中,仅适用类似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且不得中止。
- 专门公约规定的海峡:某些海峡的通行制度已由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国际公约规定(如土耳其海峡受《蒙特勒公约》规制),适用其特定规则。
第三步:过境通行制度的具体内容
- 权利与自由:所有船舶(包括军舰和潜水器)和飞机享有为连续不停、迅速过境目的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通行应毫不迟延地通过,不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 沿岸国的权利与义务:
- 可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
- 可制定关于航行安全、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但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歧视外国船舶,或具有实际否定、损害过境通行权的效果。
- 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
- 通行国的义务:船舶需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如避碰规则);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飞机需遵守国际民航组织规则,并随时监听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频率。
第四步:与无害通过制度的关键区别
- 适用对象: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且潜艇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飞机不享有此权利。
- 通行性质:过境通行是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行使;无害通过是一项有限权利,且可通过(如违反沿岸国法律)而成为“非无害”。
- 沿岸国权力:在无害通过制度下,沿岸国可在特定情况下临时中止无害通过;但在过境通行制度下,沿岸国不得中止。
- 潜艇状态:过境通行时,潜艇可在水下潜航;无害通过时,潜艇必须浮出水面。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争议
国际海峡通行制度平衡了海峡沿岸国的主权、安全关切与国际社会的航行利益。关键实践包括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直布罗陀海峡等。争议常涉及沿岸国环保与安全法规是否构成对过境通行权的变相限制,以及军舰在未通知或授权情况下通行是否适用该制度(尽管公约未要求通知,但一些沿岸国持不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