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字数 1231 2025-11-11 02:27:44

资源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第一步:理解“按日计罚”的基本概念
“按日计罚”是资源保护法中的一项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它指的是,当企业或个人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如果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进行处罚。其核心目的不是单纯地罚款,而是通过持续增加违法成本,迫使违法行为人迅速停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步:剖析“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
该制度的启动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存在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确实实施了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
  2. 行政机关已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门)已经依法向违法者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状态、采取治理措施等。
  3. 违法者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这是最关键的条件。违法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行动,或者采取的行动未能达到法律要求,使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第三步:详解“按日计罚”的计罚流程
其计罚过程是一个清晰的链条:

  1. 初始处罚:行政机关先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一次性的基础罚款。
  2. 责令改正:在作出初始处罚的同时或之后,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并明确一个合理的改正期限。
  3. 复查与计罚启动:改正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则从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按日连续处罚。
  4. 计罚终止:计罚一直持续到违法行为人完成整改,经行政机关复查确认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之日为止。罚款总额 = 日处罚金额 × 违法行为持续的天数。

第四步:阐述“按日计罚”的制度价值与意义
这项制度的意义重大,它解决了资源保护执法中的一个长期难题:

  • 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在传统一次性罚款模式下,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罚款数额可能远低于其持续违法所获得的利润,导致其宁愿受罚也不愿整改。按日计罚使得违法成本随时间推移无限增加,彻底改变了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
  • 强化执法威慑力:它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使潜在违法者不敢心存侥幸,必须立即对执法指令作出响应。
  • 促使及时纠正违法:其设计初衷是“以罚促改”,核心目标是促使违法行为人尽快停止对环境或资源的破坏,而不是为了收取罚款。

第五步:结合具体法律条文与实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随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 实例:一家化工厂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处,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在15日内整改完毕。15天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该厂仍在超标排放。那么,环保部门可以从第16天起,每日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如果该厂又过了10天才整改达标,那么它需要缴纳的罚款总额为:初始罚款10万元 + (10天 × 10万元/天) = 110万元。
资源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第一步:理解“按日计罚”的基本概念 “按日计罚”是资源保护法中的一项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它指的是,当企业或个人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如果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进行处罚。其核心目的不是单纯地罚款,而是通过持续增加违法成本,迫使违法行为人迅速停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步:剖析“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 该制度的启动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存在违法行为 :企业或个人确实实施了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 行政机关已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门)已经依法向违法者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状态、采取治理措施等。 违法者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 :这是最关键的条件。违法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行动,或者采取的行动未能达到法律要求,使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第三步:详解“按日计罚”的计罚流程 其计罚过程是一个清晰的链条: 初始处罚 :行政机关先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一次性的基础罚款。 责令改正 :在作出初始处罚的同时或之后,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并明确一个合理的改正期限。 复查与计罚启动 :改正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则从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按日连续处罚。 计罚终止 :计罚一直持续到违法行为人完成整改,经行政机关复查确认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之日为止。罚款总额 = 日处罚金额 × 违法行为持续的天数。 第四步:阐述“按日计罚”的制度价值与意义 这项制度的意义重大,它解决了资源保护执法中的一个长期难题: 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在传统一次性罚款模式下,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罚款数额可能远低于其持续违法所获得的利润,导致其宁愿受罚也不愿整改。按日计罚使得违法成本随时间推移无限增加,彻底改变了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 强化执法威慑力 :它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使潜在违法者不敢心存侥幸,必须立即对执法指令作出响应。 促使及时纠正违法 :其设计初衷是“以罚促改”,核心目标是促使违法行为人尽快停止对环境或资源的破坏,而不是为了收取罚款。 第五步:结合具体法律条文与实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随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实例 :一家化工厂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处,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在15日内整改完毕。15天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该厂仍在超标排放。那么,环保部门可以从第16天起,每日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如果该厂又过了10天才整改达标,那么它需要缴纳的罚款总额为:初始罚款10万元 + (10天 × 10万元/天) = 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