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当事方同意”要件
字数 1630 2025-12-15 11:41:5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当事方同意”要件

您之前提供的已讲词条列表中包含“《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管辖权“同意”要件”,为避免重复,本词条将不展开讲解。下面为您讲解一个尚未在列表中出现的相关但更具体的词条: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公约》下的“投资”定义问题

  1. 背景与核心问题

    • 要理解ICSID仲裁,首先要明白ICSID的管辖权范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ICSID的管辖权延伸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然而,公约本身并未对“投资”(investment)一词给出具体定义。
    • 这就产生了一个核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争议事项是否构成公约意义上的“投资”?这被称为“客观管辖权”或“管辖权属物要件”的关键部分。对这个问题的界定,直接决定了ICSID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某一案件。
  2. “双重同意”框架与“投资”定义的作用

    • ICSID管辖权的确立需要“双重同意”:一是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都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这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二是争端双方(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必须就将其具体争端提交ICSID解决达成具体同意。这种同意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国内法或具体合同中。
    • 但即使双方达成了同意,仲裁庭仍需审查争端是否涉及公约第25条意义上的“投资”。因此,“投资”定义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必须跨越的一道客观门槛,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同意。
  3. 界定“投资”的主要方法与实践演变

    • 由于公约无定义,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界定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流派:
      • 客观定义法/萨里尼标准:在“Salini诉摩洛哥案”中,仲裁庭提出了著名的“Salini标准”,认为一项“投资”通常应具备四个特征:(1)一定的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2)一定的存续期间;(3)承担经营风险;(4)对东道国发展有贡献。后来有些裁决增加了“第五个特征”:投资应符合东道国法律。此标准旨在为“投资”提供一个客观、自治的公约定义。
      • 主观定义法/同意优先法:另一派仲裁庭认为,既然公约未定义,就应尊重当事方的共同意愿。如果东道国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或在其国内法、BIT中同意将某类资产或交易视为“投资”并提交ICSID,那么只要不违反公约的根本目的,仲裁庭就应予以尊重。这种方法赋予了“当事人同意”更大的权重。
  4. 关键争议与近期发展

    •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必须严格满足“Salini标准”的所有特征(尤其是“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如何衡量“发展贡献”?纯合同权利、主权债券、预付货款等是否构成“投资”?
    • 近期趋势显示,越来越多的仲裁庭采取了一种灵活、整体性的方法。它们认为“Salini标准”的各个特征是指示性的,而非刚性的门槛,应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判断。同时,仲裁庭也会考察当事方在相关投资协定(BIT)中对“投资”的宽泛定义(通常包括“各种资产”),并在公约目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
    • 一些裁决明确指出,“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不应被设定为过高的门槛,以免不合理地限制管辖权。重点在于交易是否具备投资的基本经济特征,如资本承诺、持续性和风险。
  5. 总结与意义

    • ICSID公约下“投资”定义的模糊性,赋予了仲裁庭相当大的解释空间和裁量权。这既是ICSID体系灵活性的体现,也带来了法律确定性的挑战。
    • 当前的主流实践是:结合考察(1)相关投资协定中宽泛的资产定义(体现双方合意);(2)投资的核心经济特征(如投入、期限、风险),对“Salini标准”进行灵活适用,而不将其视为刻板不变的清单。
    •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设计投资结构、起草投资文件时,需有意识地使交易具备投资的典型特征,并确保其符合东道国法律,以降低未来在管辖权阶段就“投资”资格被挑战的风险。对于东道国而言,则可以在BIT谈判中更为精细地界定“投资”范围,并在仲裁中就争议交易是否具备投资实质进行抗辩。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当事方同意”要件 您之前提供的已讲词条列表中包含“《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管辖权“同意”要件”,为避免重复,本词条将不展开讲解。下面为您讲解一个尚未在列表中出现的相关但更具体的词条: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公约》下的“投资”定义问题 背景与核心问题 要理解ICSID仲裁,首先要明白ICSID的管辖权范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ICSID的管辖权延伸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然而,公约本身 并未 对“投资”(investment)一词给出具体定义。 这就产生了一个核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争议事项是否构成公约意义上的“投资”?这被称为“客观管辖权”或“管辖权属物要件”的关键部分。对这个问题的界定,直接决定了ICSID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某一案件。 “双重同意”框架与“投资”定义的作用 ICSID管辖权的确立需要“双重同意”:一是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都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这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二是争端双方(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必须就将其具体争端提交ICSID解决达成具体同意。这种同意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国内法或具体合同中。 但即使双方达成了同意,仲裁庭仍需审查争端是否涉及公约第25条意义上的“投资”。因此, “投资”定义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必须跨越的一道客观门槛 ,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同意。 界定“投资”的主要方法与实践演变 由于公约无定义,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界定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流派: 客观定义法/萨里尼标准 :在“Salini诉摩洛哥案”中,仲裁庭提出了著名的“Salini标准”,认为一项“投资”通常应具备四个特征:(1)一定的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2)一定的存续期间;(3)承担经营风险;(4)对东道国发展有贡献。后来有些裁决增加了“第五个特征”:投资应符合东道国法律。此标准旨在为“投资”提供一个客观、自治的公约定义。 主观定义法/同意优先法 :另一派仲裁庭认为,既然公约未定义,就应尊重当事方的共同意愿。如果东道国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或在其国内法、BIT中同意将某类资产或交易视为“投资”并提交ICSID,那么只要不违反公约的根本目的,仲裁庭就应予以尊重。这种方法赋予了“当事人同意”更大的权重。 关键争议与近期发展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必须严格满足“Salini标准”的所有特征(尤其是“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如何衡量“发展贡献”?纯合同权利、主权债券、预付货款等是否构成“投资”? 近期趋势显示,越来越多的仲裁庭采取了一种 灵活、整体性的方法 。它们认为“Salini标准”的各个特征是指示性的,而非刚性的门槛,应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判断。同时,仲裁庭也会考察当事方在相关投资协定(BIT)中对“投资”的宽泛定义(通常包括“各种资产”),并在公约目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 一些裁决明确指出,“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不应被设定为过高的门槛,以免不合理地限制管辖权。重点在于交易是否具备投资的 基本经济特征 ,如资本承诺、持续性和风险。 总结与意义 ICSID公约下“投资”定义的模糊性,赋予了仲裁庭相当大的解释空间和裁量权。这既是ICSID体系灵活性的体现,也带来了法律确定性的挑战。 当前的主流实践是: 结合考察 (1)相关投资协定中宽泛的资产定义(体现双方合意);(2)投资的核心经济特征(如投入、期限、风险),对“Salini标准”进行灵活适用,而不将其视为刻板不变的清单。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设计投资结构、起草投资文件时,需有意识地使交易具备投资的典型特征,并确保其符合东道国法律,以降低未来在管辖权阶段就“投资”资格被挑战的风险。对于东道国而言,则可以在BIT谈判中更为精细地界定“投资”范围,并在仲裁中就争议交易是否具备投资实质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