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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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综合评判是指仲裁庭在完成对所有证据的逐一审查、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可采性与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对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整体、联系、综合的分析、比较和判断,以确认案件事实的专门活动。它不是一个独立于质证、认证之外的程序,而是证据审查认定过程的最终和核心阶段,旨在解决单个证据或部分证据可能无法完全证明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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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的核心任务:其核心任务是整合“碎片化”的证据信息,形成一个关于案件事实的完整、连贯、合乎逻辑的内心确信。具体而言,仲裁庭需要:(A)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包括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同种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同一证人前后陈述之间的矛盾等。(B)分析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本证与反证之间的逻辑关联。(C)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的证明指向、证明力强弱、矛盾产生的原因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哪些事实可以得到证明,证明到什么程度,从而为裁判奠定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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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的具体方法:仲裁庭进行综合评判时,通常遵循以下方法和步骤:第一步:归纳证明对象。首先明确各方当事人主张的、需要证明的各个具体事实(即证明对象)。第二步:梳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对应关系。将经质证认定的证据,分别归入其旨在证明的具体事实项下,形成“证据-待证事实”的初步映射。第三步:进行整体分析和矛盾排查。对指向同一事实的所有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其内容是否一致、逻辑是否自洽。若发现矛盾,需运用证据规则(如原始证据优先、公文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等)和逻辑法则判断孰真孰假、孰强孰弱。第四步:判断证据体系是否完整。审查就某一关键事实而言,现有证据是否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例如,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需综合审查解除通知、解除前的沟通记录、规章制度、考勤记录等多份证据,判断解除理由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合法。第五步:形成最终心证。在对全案证据完成上述综合分析后,仲裁庭需判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或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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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进行证据综合评判时,必须遵循**(A)全面、客观原则**,不得只选取对某一方有利的证据而忽视不利证据。(B)遵循逻辑和经验法则,结论应符合社会常理和普遍认知,不能违背基本逻辑。(C)禁止主观臆断,综合评判虽涉及仲裁庭的自由心证,但心证的形成必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已有证据的基础之上,并有充分的说理。(D)记录于裁决文书,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必须详细阐明其综合评判证据的过程、理由和结论,这是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部分,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检验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