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
字数 1422 2025-12-15 12:24:20
侦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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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侦查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等是否同一,或者某物是否属于某人所有等,由侦查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如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特定对象进行的识别、指认活动。它是一种法定的侦查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识别意见,从而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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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与目的:侦查辨认本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其结果(即辨认笔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① 确认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人的身份;② 确认涉案物品、文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③ 确认犯罪现场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④ 为其他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提供依据或验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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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与要求:为保障辨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法律对侦查辨认程序有严格规定,核心原则是防止暗示、保证辨认的独立性。主要包括:
- 组织主体:必须由侦查人员主持,且主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辨认前准备:辨认前,侦查人员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让其陈述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并记录在案。应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 个别进行:凡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分别、个别进行,以防相互影响。
- 混杂辨认:
- 对人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 对物品进行辨认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 对尸体、场所等特定对象的辨认,可不适用“混杂”规则,但应提供必要的辨认条件。
- 禁止暗示: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诱导辨认人作出特定选择。
- 制作笔录:辨认结束后,应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笔录应详细记载辨认过程、被辨认对象的情况、辨认结果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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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运用与审查判断:侦查辨认的结果(辨认笔录)是证据材料,但其证明力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重点审查方面包括:
- 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否严格遵守了前述关于混杂、个别、禁止暗示等程序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导致辨认结果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辨认人在案发时感知被辨认对象的条件(如光线、距离、时间长短),记忆是否清晰稳定,以及表达能力是否准确。
- 辨认对象的客观特征:审查被辨认对象是否有明显、稳定的特征,以及辨认人对特征的描述是否具体、准确。
- 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审查辨认结果是肯定、否定还是不确定。即使得到肯定性辨认结果,也需注意其可能存在的误差(如记忆偏差、暗示影响),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尤其需要慎重对待“一对一”辨认(仅有辨认人指认,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审查辨认结果是否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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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对在逃犯罪嫌疑人 的辨认:可以使用照片、视频影像等进行。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尽可能安排进行真人混杂辨认。
- 秘密辨认:在某些侦查需要下,可以在不暴露侦查意图的情况下,由辨认人暗中进行辨认。秘密辨认的结果通常作为侦查线索,需转化为公开辨认并制作正式笔录后,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 辨认错误的防范:由于人类感知和记忆的局限性,辨认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现代刑事司法特别强调对辨认程序的严格规制和对辨认结果的审慎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