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欺诈发行”
字数 2121 2025-12-15 12:40:22
证券法中的“欺诈发行”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
“欺诈发行”是证券发行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特指发行人在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进行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文件内容严重失实,进而欺骗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市场的违法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证券欺诈的一种核心类型,是《证券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第二步:行为构成与具体表现
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发行”,通常需满足以下核心要素,具体表现为:
- 行为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即拟上市或发债的公司),但通常也及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如果其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 行为阶段: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如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
- 行为方式:核心是“欺诈”,具体体现在向公众公开的法定文件中:
- 重大虚假记载: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例如,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伪造重大合同;虚报核心技术专利;隐瞒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 误导性陈述:通过不准确、不完整的表述,诱导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例如,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描述风险;将尚在研发、无确定性的技术描述为成熟技术。
- 重大遗漏:依法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予披露。例如,隐瞒重大诉讼、仲裁;隐瞒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隐瞒核心技术人员离职;隐瞒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公开说明严重不符。
- “重大性”标准:所隐瞒、虚构或误导的信息必须达到“重大”程度,即该信息可能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这是区分一般信息披露瑕疵与欺诈发行的关键。
第三步:法律责任体系(立体追责)
欺诈发行的法律后果极为严厉,构成一个包含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化”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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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由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追究):
- 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巨额罚款(通常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已发行的证券(“责令回购”);对已上市的,可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 对责任人员: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高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
- 对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吊销业务许可。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及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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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受害者投资者索赔):
- 责任主体:发行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追首恶”和“看门人”责任理念的体现。
- 诉讼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普通共同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证券集团诉讼)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 “先行赔付”:在实践和制度引导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有时会主动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损失,再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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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最严厉的惩戒):
- 欺诈发行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步:制度关联与特别规则
- 与注册制的关系:在全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欺诈发行是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原则的最大敌人。注册制强调发行人“讲清楚”,中介机构“核清楚”,投资者“想清楚”。欺诈发行直接摧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基础,因此对其打击和惩处是注册制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
- “责令回购”制度:这是新《证券法》针对欺诈发行创设的一项特别的行政监管措施。当发行人公告其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后,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买回已发行的证券。这为在强制退市之外,提供了另一条直接救济投资者、让其“恢复原状”的路径。
- 与“虚假陈述”的关系:欺诈发行本质上是在“发行阶段”发生的、性质最为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一个更大的概念,涵盖了发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违法行为。因此,欺诈发行是虚假陈述的一种特定类型,通常适用更严格的责任规定。
总结: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其通过系统性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欺诈,从源头上污染了市场,严重损害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法律对其构建了从行政重罚、民事赔偿到刑事制裁的完整、严厉的追责体系,并辅以责令回购、先行赔付等特殊制度,旨在“零容忍”地打击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