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抗辩权
字数 1410 2025-12-15 12:50:57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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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抗辩权,是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具体类型。它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特别是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直至对方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其核心在于“抗辩”,即对抗对方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主张,基础是“先履行”或“同时履行”规则的失衡。 -
法律性质与法理基础
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延缓的抗辩权,而非消灭的抗辩权。其行使并不导致对方义务的消灭,仅是己方义务的履行得以合法地暂时延迟。其法理主要来源于民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在劳动法语境下,体现了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应用。当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相对方可以援引此权利。 -
行使的法定条件(构成要件)
权利行使必须严格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存在合法有效的双务劳动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 双方义务的履行存在关联性:即互负的义务具有对价关系,属于同一合同关系下的对待给付。
- 抗辩方已履行或已准备履行己方义务:抗辩方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同时履行的义务,抗辩方需“已提供”或“已提出提供”;对于有先后顺序的义务,后履行方需“已到期”但未履行。
- 相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到期义务:这是触发抗辩权的直接原因。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缺勤、未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 相对方的未履行与抗辩方拒绝履行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拒绝履行的范围应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范围大致相当,不能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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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使情形与限制
- 劳动者的行使情形: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暂停提供后续劳动(但应注意程序,通常建议先催告)。
- 用人单位的行使情形:主要针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未遵守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例如,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其旷工期间的工资。
- 权利行使的限制:
- 不得滥用:必须基于对方确实违约,且己方无违约。
-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轻微违约作为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借口。
- 注意程序: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事先进行催告。对于涉及生产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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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的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 法律后果:
- 合法阻却违约:在符合条件时行使,不构成己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履行义务暂停:己方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暂时中止履行。
- 不消灭对方义务:对方未履行的义务仍然存在,待其履行后,抗辩方应恢复履行。
- 风险防范要点:
- 证据保全:务必保存好对方违约的证据(如欠薪记录、沟通记录、考勤异常记录等)以及己方已履行或准备履行的证据。
- 明确意思表示:在适当情况下,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行使抗辩权的事由,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旷工或无故克扣工资。
- 把握尺度:拒绝履行的范围应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一次轻微迟到而拒绝支付整月工资。
- 最终救济:抗辩权是履行中的临时性救济手段。若对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权利方可依法进一步采取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终极救济方式。
- 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