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计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字数 1723 2025-12-15 13:43:49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计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违法所得”计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核心在于确定在计算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所获经济利益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将其为实施该违法行为而直接投入的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罚没数额的确定,是执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

第二步:法律政策的历史沿革与现行基本原则

  1. “全部说”阶段:早期部分执法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曾采用“全部说”,即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全部收入(销售额),不扣除任何成本。这具有计算简便、惩戒严厉的特点。
  2. “净额说”阶段: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未对“成本扣除”作出统一规定,但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主流原则。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立法机关释义和司法判例倾向于“净额说”,即原则上应扣除必要、合理的直接成本,以实现“没收违法所得”剥夺违法收益、恢复原有秩序的功能,避免过度惩罚。
  3. 扣除的例外原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特定领域基于其监管特性和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不扣除成本(如证券期货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三步:“成本”扣除的具体规则与考量因素
“净额说”在实践中需具体细化:

  1. 可扣除成本的范围:通常仅限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成本。例如:
    • 生产伪劣产品:可扣除原材料、辅料、直接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 无证经营:可扣除商品进货成本、直接运输费用等。
    • 违法经营:可扣除为获取该笔违法收入而直接支付的商品购进价款或服务提供成本。
  2. 不可扣除的项目
    • 间接成本与期间费用:如场地租金(非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管理人员工资、普通营销费用、水电费等,一般不予扣除。
    • 违法工具/设备的折旧或摊销:通常视为“非法财物”或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不予扣除。
    • 已缴纳的税款: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相关税款,是否扣除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该税款是违法行为人为获取非法收入而向国家支付的对价,不属于其“取得”的款项,且国家已通过追缴违法所得实现惩戒,故不予扣除;但部分地区实践或特定规定可能允许扣除。
    • 用于违法活动的资金利息:不予扣除。
  3. “必要、合理”的认定:扣除的成本必须是实际发生、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且数额合理。执法机关对成本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有审查责任。违法者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四步:特殊领域与情形的处理

  1. 法律明确不扣除的领域:必须严格遵循特别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以获利金额计算(不扣除税费、佣金等)。
  2. 成本无法查清或计算的情形:当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成本凭证,或成本无法核实、计算时,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如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价格等)进行合理推算,或在特定情况下,基于调查难度和执法效率考量,做出对违法行为人不利的推定,即不予扣除相应成本。但这应有充分依据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3. 成本本身违法或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实施违法行为而购买违禁品、支付贿赂款等,该“成本”本身违法,不仅不能扣除,还可能成为独立的没收或查处对象。

第五步:执法程序与证据要求

  1.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对其认定的违法所得总额负有举证责任。违法行为人主张扣除特定成本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合法有效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账簿等)予以证明。
  2. 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成本扣除主张及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仅因当事人主张就当然认可。
  3. 处罚决定说理: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违法所得的计算过程,特别是对成本是否扣除、扣除哪些项目、扣除依据及金额等作出清晰说明和论证。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该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关键。

总结: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成本扣除,以“原则上扣除直接、必要成本”为趋势,但必须严格遵循特别法规定。扣除范围限于直接成本,间接费用、违法相关支出等通常不扣。执法中需强化对成本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并在文书中充分说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计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第一步: 核心概念界定 “违法所得”计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核心在于确定在计算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所获经济利益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将其为实施该违法行为而直接投入的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罚没数额的确定,是执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 第二步: 法律政策的历史沿革与现行基本原则 “全部说”阶段 :早期部分执法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曾采用“全部说”,即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全部收入(销售额),不扣除任何成本。这具有计算简便、惩戒严厉的特点。 “净额说”阶段 :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未对“成本扣除”作出统一规定,但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主流原则。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立法机关释义和司法判例倾向于“净额说”,即 原则上应扣除必要、合理的直接成本 ,以实现“没收违法所得”剥夺违法收益、恢复原有秩序的功能,避免过度惩罚。 扣除的例外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特定领域基于其监管特性和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不扣除成本(如证券期货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三步: “成本”扣除的具体规则与考量因素 “净额说”在实践中需具体细化: 可扣除成本的范围 :通常仅限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成本。例如: 生产伪劣产品 :可扣除原材料、辅料、直接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无证经营 :可扣除商品进货成本、直接运输费用等。 违法经营 :可扣除为获取该笔违法收入而直接支付的商品购进价款或服务提供成本。 不可扣除的项目 : 间接成本与期间费用 :如场地租金(非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管理人员工资、普通营销费用、水电费等,一般不予扣除。 违法工具/设备的折旧或摊销 :通常视为“非法财物”或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不予扣除。 已缴纳的税款 :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相关税款,是否扣除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该税款是违法行为人为获取非法收入而向国家支付的对价,不属于其“取得”的款项,且国家已通过追缴违法所得实现惩戒,故不予扣除;但部分地区实践或特定规定可能允许扣除。 用于违法活动的资金利息 :不予扣除。 “必要、合理”的认定 :扣除的成本必须是实际发生、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且数额合理。执法机关对成本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有审查责任。违法者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四步: 特殊领域与情形的处理 法律明确不扣除的领域 :必须严格遵循特别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以获利金额计算(不扣除税费、佣金等)。 成本无法查清或计算的情形 :当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成本凭证,或成本无法核实、计算时,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如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价格等)进行合理推算,或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调查难度和执法效率考量,做出对违法行为人不利的推定,即不予扣除相应成本 。但这应有充分依据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成本本身违法或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实施违法行为而购买违禁品、支付贿赂款等,该“成本”本身违法,不仅不能扣除,还可能成为独立的没收或查处对象。 第五步: 执法程序与证据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对其认定的违法所得总额负有举证责任。违法行为人主张扣除特定成本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合法有效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账簿等)予以证明。 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 :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成本扣除主张及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仅因当事人主张就当然认可。 处罚决定说理 :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违法所得的计算过程,特别是对成本是否扣除、扣除哪些项目、扣除依据及金额等作出清晰说明和论证。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该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关键。 总结: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成本扣除,以“原则上扣除直接、必要成本”为趋势,但必须严格遵循特别法规定。扣除范围限于直接成本,间接费用、违法相关支出等通常不扣。执法中需强化对成本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并在文书中充分说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