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字数 889 2025-12-15 13:59:33

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第一步:概念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使原本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自始发生法律效力。追认制度主要适用于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等情形。

第二步:追认的法律性质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需追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相对人同意。
  2. 形成权:追认权人通过单方意思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3. 溯及既往效力:追认生效后,行为自实施之时起有效,而非自追认时起算。
  4. 不可撤销性:追认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相对人即生效,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

第三步:追认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具体规定)

  1. 无权代理行为(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后对本人发生效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第145条):需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除外。

第四步:追认的行使规则

  1. 主体特定:仅追认权人(如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行使。
  2. 形式自由:明示或默示均可(如开始履行义务视为默示追认)。
  3. 意思表示对象:应向行为相对人或行为人作出。
  4. 期限限制:相对人可催告追认权人在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有撤销权。

第五步:追认的法律效果

  1. 补正效力瑕疵:行为自始有效,当事人需依约履行。
  2. 责任承担:追认后,追认权人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无权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免除责任(但无权代理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例外:若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即使追认也无效。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追认 vs 同意:同意是事前授权,追认是事后补救。
  • 追认 vs 追认的拒绝:拒绝追认将导致行为确定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 追认 vs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追认即有效,因相对人有合理信赖利益。

第七步:实务注意事项

  1. 追认需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前作出。
  2. 部分追认无效:不得仅追认利益条款而拒绝不利条款。
  3. 举证责任:主张行为有效的当事人需对追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第一步:概念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使原本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自始发生法律效力。追认制度主要适用于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等情形。 第二步:追认的法律性质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需追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相对人同意。 形成权:追认权人通过单方意思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溯及既往效力:追认生效后,行为自实施之时起有效,而非自追认时起算。 不可撤销性:追认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相对人即生效,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 第三步:追认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具体规定) 无权代理行为(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后对本人发生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第145条):需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除外。 第四步:追认的行使规则 主体特定:仅追认权人(如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行使。 形式自由:明示或默示均可(如开始履行义务视为默示追认)。 意思表示对象:应向行为相对人或行为人作出。 期限限制:相对人可催告追认权人在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有撤销权。 第五步:追认的法律效果 补正效力瑕疵:行为自始有效,当事人需依约履行。 责任承担:追认后,追认权人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无权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免除责任(但无权代理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外:若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即使追认也无效。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追认 vs 同意:同意是事前授权,追认是事后补救。 追认 vs 追认的拒绝:拒绝追认将导致行为确定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追认 vs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追认即有效,因相对人有合理信赖利益。 第七步:实务注意事项 追认需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前作出。 部分追认无效:不得仅追认利益条款而拒绝不利条款。 举证责任:主张行为有效的当事人需对追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