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撤回
字数 1370 2025-12-15 15:03:56
刑事上诉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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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刑事上诉撤回,是指在刑事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中,上诉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又向该法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它是上诉人处分其上诉权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使已经启动的第二审程序因上诉的撤回而提前终结。 -
撤回的时限与主体
上诉撤回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主体提出。- 时限: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提出。一旦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或裁定,上诉程序即告终结,便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
- 主体:撤回申请必须由提出上诉的人(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公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则上不得撤回,但若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这是基于上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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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与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对上诉撤回的申请并非一律准许,而是要进行审查,这是保障诉讼公正、防止权利滥用或规避法律的关键环节。审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并作出相应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法院应审查撤回是否出于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有无受到威胁、欺骗等情形。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特殊适用: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这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因恐惧可能加刑而违心撤回上诉,导致错误的一审裁判无法得到纠正。
- 处理结果:经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二审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判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非自愿、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或依法不应准许(如上述可能影响纠正一审错误的情形)的,则裁定不予准许,案件继续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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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后的法律效力与权利救济
上诉被准许撤回后,将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律也为当事人保留了有限的救济途径。- 主要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上诉权因行使(提出上诉)并处分(撤回)而耗尽。
- 救济途径: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裁判,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或有新的理由,通常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起上诉。其寻求救济的途径转向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与再审)。但需注意,启动再审的条件比上诉更为严格,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如原判确有错误、新证据等)。因此,撤回上诉是一项需要慎重对待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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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上诉期满前撤回上诉”的区别: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后又撤回的,因一审裁判尚未生效,撤回后一审裁判生效,视为未上诉。而“上诉撤回”发生在二审程序启动后,其审查和处理更为严格。
- 与“撤回起诉”的区别:撤回起诉发生在一审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导致公诉或自诉的终止。上诉撤回则发生在二审阶段,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导致上诉程序的终止。
综上,刑事上诉撤回是贯穿于二审审理过程始终的一项重要程序性事项,它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审查之间的平衡,尤其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框架下,其审查标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质保障和司法纠错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