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的解释
字数 1724 2025-12-15 15:57:28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一步:理解“解除意思表示”本身及其解释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一方或双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劳动者递交辞职信,或用人单位发出辞退通知。这个“意思表示”是启动解除程序的法律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表达不清、用词不规范、或者双方对内容理解有分歧,可能对“是否表达了解除意图”、“何时表达的”、“解除的理由和性质是什么”产生争议。这就需要对“解除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解释,以确定其真实含义和法律效果。解释的目的,是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图,并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其法律后果。
第二步:解释的核心原则——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图(主观解释)与相对人合理理解(客观解释)相结合
解释解除意思表示,并非仅仅看字面文字,而是遵循一套结合主客观因素的原则:
- 文义解释优先:首先从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的通常含义出发进行解释。例如,员工信中写“我申请离职”,通常应被解释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意思表示。
- 整体解释:结合书信、邮件、通知的全文,联系上下文来理解,避免断章取义。不能仅因其中一句话就下结论。
- 目的解释:探求表意人作出该表示时所欲达到的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目的。例如,员工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目的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即时解除权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即使文中用词不够精准,也应结合其目的来解释。
-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应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不得使一方因对方措辞的模糊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遭受不测损害。
- 交易习惯与惯例:在某些行业或企业内部,可能存在对某些特定表述的通常理解,解释时可予以考虑。
第三步:结合具体情境(语境)进行解释
解除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脱离其产生的具体情境(语境),主要包括:
- 作出背景:是在双方激烈争执后发出,还是在平静协商后发出?是因劳动者找到新工作,还是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 先前沟通记录:作出该表示前,双方是否有过相关的邮件、微信、会议记录等沟通,这些记录有助于澄清模糊表述的真实意图。
- 接收方的认知状况:一个理性的、善意的接收方在当时的场景下,会如何理解该意思表示?这是客观解释的重要标准。例如,管理层在会议上一时气话“你明天不用来了”,是否构成有效的单方解除意思表示?需要结合会议性质、语气、后续行为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孤立语句认定。
第四步:解释结论所对应的不同法律性质与后果
对解除意思表示的解释,最终会将其定性为某种特定类型的解除行为,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 解释为“协商解除”意向:如果表述为“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这仅是要约邀请或要约,不直接产生解除效力,需双方达成一致。
- 解释为劳动者单方解除:
-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
-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而提出“被迫解除”。
- 解释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解除。
-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解释为“解除权放弃”或“未作表示”:如果表述模糊,如“我想休息一段时间”,可能被解释为请假意向而非解除,或者后续行为(如继续工作、接受工资)表明其并无解除真意。
- 解释为“解除意思表示不明确从而无效”:如果意思表示极其模糊,无法通过解释确定其解除意图,则该表示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步: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
当双方对解除意思表示的解释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律时,焦点常在于:
- 该表示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
- 它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和程序?
- 作出该表示的一方(通常是主张解除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们必须提供该意思表示的原件、副本、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沟通记录)来证明其解释的合理性。解释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它们将综合运用上述原则和具体案情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