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字数 1778 2025-11-08 22:56:39

证据

第一步:证据的基本概念
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常被称为“证据三性”:

  1.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测、猜测或虚构的东西。例如,一把真实的作案刀具是客观的,而某人的怀疑或猜测则不是。
  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例如,在盗窃案中,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被告人的指纹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人三天前的购物小票则通常不具备关联性。
  3.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收集和审查判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也可能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步: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了解种类有助于系统地组织和审查证据。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物、脚印、血迹。
  2.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表等材料。如合同、信件、账本。
  3. 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犯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及组织辨认、进行侦查实验时所作的客观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浏览历史等。

第三步:证据的理论分类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证据的特点和作用,还会对证据进行理论上的划分。常见的分类有:

  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来源划分。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物证原物、书证原件。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物证的复印件、证人就他人所见所闻的转述。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
  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指犯罪是否发生以及是否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明关系划分。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被告人承认自己作案的供述、目击证人指认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言。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现场脚印、作案动机等。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证据之间必须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表现形式划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等。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第四步: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
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公正。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强制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裁量排除)。
  2.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具体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 疑罪从无原则:如果在案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案件存在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
证据 第一步:证据的基本概念 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常被称为“证据三性”: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测、猜测或虚构的东西。例如,一把真实的作案刀具是客观的,而某人的怀疑或猜测则不是。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例如,在盗窃案中,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被告人的指纹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人三天前的购物小票则通常不具备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收集和审查判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也可能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步: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了解种类有助于系统地组织和审查证据。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物、脚印、血迹。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表等材料。如合同、信件、账本。 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俗称“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犯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 :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及组织辨认、进行侦查实验时所作的客观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浏览历史等。 第三步:证据的理论分类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证据的特点和作用,还会对证据进行理论上的划分。常见的分类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来源划分。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物证原物、书证原件。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物证的复印件、证人就他人所见所闻的转述。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指犯罪是否发生以及是否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明关系划分。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被告人承认自己作案的供述、目击证人指认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言。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现场脚印、作案动机等。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证据之间必须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表现形式划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等。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第四步: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 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强制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裁量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具体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原则 :如果在案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案件存在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