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补正监督
字数 1757 2025-12-15 16:08:11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补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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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听证笔录的补正监督,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针对听证笔录制作、补正等相关环节,由法定监督主体依法进行的监察、督促与纠正活动。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听证笔录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听证会全过程,从而保障听证程序的公正性与笔录作为后续决定依据的有效性。 -
监督的必要性
由于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决定的公正性。如果笔录存在遗漏、错误或记录不实,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予以发现和纠正,听证程序的价值将严重受损。因此,对补正环节进行监督,是确保整个听证制度不流于形式、防止“听而不证”的关键环节。 -
监督的主体
监督主体是多元化的,通常包括:-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负有对听证活动(包括笔录制作与补正)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的职责。听证组织部门或法制部门是常见的内部监督执行机构。
- 专门机关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含对听证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 外部监督:这包括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听证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权力机关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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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监督主要指向负责听证笔录制作、补正的相关主体及其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对听证主持人的监督:监督其是否依法组织听证,是否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是否对笔录进行了核对,以及是否公正地处理了关于笔录的异议。
- 对记录人员的监督:监督其记录是否客观、全面,是否存在故意歪曲、遗漏重要陈述或随意概括的情形。
- 对补正程序的监督:这是核心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补正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监督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对补正申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补正要求的情况;监督补正过程本身是否合法,例如补正是否基于听证会上的真实陈述,是否存在擅自添加或篡改内容的行为;监督补正后的笔录是否依法重新交由相关人员核对、签名或盖章。
- 对最终笔录的监督:审查定稿的听证笔录在形式上是否完备(如参加人签名、日期等),在内容上能否反映听证会的主要过程和实质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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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启动和进行:- 主动检查:监督主体(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对听证笔录及其补正材料进行审查。
- 依申请启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错误或补正程序违法,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从而启动监督程序。
- 案卷评查: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质量考评中,听证笔录的规范性与补正程序的合法性是重要评查指标。
- 复议与诉讼中的附带审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会对作为证据和被诉决定依据的听证笔录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发现补正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可以否定其证据效力或据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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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后果(法律责任)
经监督发现听证笔录补正环节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程序纠正:责令原听证组织机关或决定机关依法重新进行补正,或对相关程序瑕疵予以弥补。
- 对笔录效力的影响:对于因严重违反补正程序(如伪造、擅自添加内容)导致笔录失实的,监督主体可以确认该笔录相关部分无效,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
- 对行政决定的处理:如果因笔录补正问题导致许可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决定,或责令重作。
-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对在笔录制作、补正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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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听证笔录补正监督并非孤立存在,它与整个行政监督体系紧密相连:- 它是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制度相衔接。
- 它是落实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对程序细节的监督保障实体公正。
- 它为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了审查的基础和线索,司法审查的结论也是对行政监督效果的一种检验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