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互补性
字数 1209 2025-12-15 16:18:57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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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论辩资源”在论证中的基本角色
-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资源是指支持或否定某一法律主张时所能依赖的各种“素材”或“工具”。这包括权威性资源(如制定法、先例、权威学说)、实质性资源(如法律原则、政策考量、道德价值、社会后果)以及程序性或策略性资源(如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证负担规则)。在考试中,考生需要识别并调用这些资源来建构自己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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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认识单一资源的局限性
- 任何单一类型的论辩资源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例如,权威性资源(如法条)可能含义模糊或存在漏洞;实质性资源(如公平原则)可能过于抽象,缺乏直接的决定力;策略性资源(如举证负担)虽然能影响论证进程,但无法单独证成实体主张的正当性。在复杂案件中,仅依赖一种资源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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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掌握“互补性”的核心内涵
- “互补性”在此语境下,特指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论辩资源在论证过程中相互支撑、相互补充,以克服各自局限,共同服务于论证目标的属性。它不是资源的简单堆砌,而是一种有机整合。其目的在于:1)弥补单一资源的论证缺口;2)增强论证的融贯性,使形式权威与实质理由相协调;3)提升论证对不同听众(如法官、对方律师、公众)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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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分析互补性在论证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 其运作体现在多个层面:
- 形式与实质互补:在应用一个法条文义(形式权威)时,可能需要援引立法目的(实质理由)来解释其含义,或以法律原则(高阶实质资源)来填补其漏洞。反之,实质理由的主张也需要寻找到相关的形式法源作为论证的“锚点”。
- 不同实质理由间的互补:当多个法律原则(如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冲突时,需要通过权衡(另一种论证技术)并结合具体案情、社会效果等资源,使最终选择的理由得到多维度支持。
- 程序与实体互补: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程序资源)时,其分配本身需要实体法上的依据,而实体主张的证明也依赖于程序规则提供的证据支持。
- 在考试案例中,考生应展示这种互补性思维,例如,指出“仅依据A法条尚不足以得出唯一结论,需结合B法律原则进行目的性限缩,同时考虑C政策所导向的社会效果,方能周延论证”。
- 其运作体现在多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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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核要点与运用
- 在案例分析、论述题中,此知识点是考察考生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和论证深度的关键。考核点包括:
- 识别能力:能否全面识别案情所涉及的各种潜在论辩资源。
- 整合能力:能否不孤立、不偏废地使用资源,而是展示其间的支持、补强关系,构建一个层次丰富、结构立体的论证网络。
- 说理能力:能否清晰阐述为何需要这些资源的互补,即说明单一资源的不足以及互补后如何增强了结论的说服力与正当性。
- 备考和答题时,应有意识地训练自己超越“找法条-对事实”的单线思维,主动思考如何将规范、原则、判例、学理、后果考量等编织成一个具有互补性的、坚固的论证体系。
- 在案例分析、论述题中,此知识点是考察考生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和论证深度的关键。考核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