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合同解释原则
字数 1868 2025-12-15 18:16:4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合同解释原则

第一步:引入概念——为什么需要专门的合同解释原则?
当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此时,需要一套规则来探究条款的真实含义或填补其漏洞。CISG并非简单地指引法官或仲裁员适用其国内法中的解释规则,而是提供了一套自洽的、国际统一的解释原则,主要规定在第8条。其核心目标是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促进国际贸易中的诚信原则。

第二步:核心原则一——主观意图优先(CISG第8条第1款)
这是CISG合同解释的首要原则。

  • 内容: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该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前提是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意图。
  • 操作解析
    1. 探求“意图”:解释的出发点是探究做出声明或行为的一方(如要约、承诺、通知)在做出时的主观真实想法。
    2. 关键限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主观意图仅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际知道,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相同情况中也不可能不知道时,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这防止了一方以其隐秘的、对方无法察觉的意图来主张权利。
  • 举例:卖方在报价中写明了产品型号“Type 123”,卖方内心意图是该型号下的“高配版”,但其报价单和行业惯例均未注明此点。买方按标准配置理解并接受。此时,由于买方“不可能不知道”卖方内心的高配意图,合同应解释为标准配置。

第三步:核心原则二——客观解释标准(CISG第8条第2款)
当无法适用第1款的主观标准时(即对方不知道且理应不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则采用此客观标准。

  • 内容: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即意图不明或对方不知),则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 操作解析
    1. 构建“通情达理之人”:这是一个虚拟的、具有国际贸易通常知识和经验的合理商人标准。
    2. 代入“相同情况”: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客观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彼此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见CISG第9条)、当事人事后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目的等。
    3. 功能:此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统一的衡量尺度,减少了因各国法律文化差异导致解释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四步:辅助原则——补充解释与当事人行为(CISG第8条第3款)
在运用上述两条原则时,必须结合更广泛的背景。

  • 内容: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 操作解析
    1. 谈判情形: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可用于澄清模糊条款,但通常不能用于 contradict 合同书面条款的清晰含义(与某些国内法不同)。
    2. 习惯做法与惯例:当事人之间业已建立的交易习惯(如每月底结算)或该贸易领域广为人知并经常遵守的惯例,对解释合同有决定性影响。
    3. 事后行为: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行为,是解释其最初意图和合同含义的强有力证据。例如,买方多次接受延迟交货而未抗议,可被解释为双方默示修改了交货时间条款。

第五步:与CISG整体解释及诚信原则的关系

  • CISG第7条的影响:合同解释原则必须置于CISG第7条的宏观指导之下。第7条要求:1) 在解释公约本身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适用的需要;2) 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诚信原则被认为是这样的一般原则之一。
  • 诚信原则的渗透:虽然CISG未明文规定解释合同须依诚信,但主流的学说和判例认为,诚信原则应贯穿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之中。在运用第8条时,解释的结果不应违背国际贸易中的诚信原则。

第六步:实践应用与总结
在实践中,裁判者会遵循以下步骤:

  1. 优先适用主观标准:尝试查明一方当事人的真实主观意图,并判断另一方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
  2. 转用客观标准:若主观标准不适用,则采用“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相同合同、行业背景下的客观理解。
  3. 全程辅助考量:在整个解释过程中,综合利用谈判、习惯、惯例和事后行为等所有相关情况。
  4. 符合公约精神:确保解释结果符合CISG促进国际交易、维护诚信与公平的根本宗旨。

因此,CISG的合同解释原则是一个以探寻当事人真意为核心、主客观相结合、并紧密结合具体商业背景的灵活体系,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一个中立、可预测的解释框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合同解释原则 第一步:引入概念——为什么需要专门的合同解释原则? 当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此时,需要一套规则来探究条款的真实含义或填补其漏洞。CISG并非简单地指引法官或仲裁员适用其国内法中的解释规则,而是提供了一套自洽的、国际统一的解释原则,主要规定在第8条。其核心目标是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促进国际贸易中的诚信原则。 第二步:核心原则一——主观意图优先(CISG第8条第1款) 这是CISG合同解释的首要原则。 内容 :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该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前提是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意图。 操作解析 : 探求“意图” :解释的出发点是探究做出声明或行为的一方(如要约、承诺、通知)在做出时的主观真实想法。 关键限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此主观意图仅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际知道,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相同情况中也不可能不知道时,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这防止了一方以其隐秘的、对方无法察觉的意图来主张权利。 举例 :卖方在报价中写明了产品型号“Type 123”,卖方内心意图是该型号下的“高配版”,但其报价单和行业惯例均未注明此点。买方按标准配置理解并接受。此时,由于买方“不可能不知道”卖方内心的高配意图,合同应解释为标准配置。 第三步:核心原则二——客观解释标准(CISG第8条第2款) 当无法适用第1款的主观标准时(即对方不知道且理应不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则采用此客观标准。 内容 :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即意图不明或对方不知),则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操作解析 : 构建“通情达理之人” :这是一个虚拟的、具有国际贸易通常知识和经验的合理商人标准。 代入“相同情况” :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客观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彼此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见CISG第9条)、当事人事后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目的等。 功能 :此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统一的衡量尺度,减少了因各国法律文化差异导致解释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四步:辅助原则——补充解释与当事人行为(CISG第8条第3款) 在运用上述两条原则时,必须结合更广泛的背景。 内容 :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操作解析 : 谈判情形 :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可用于澄清模糊条款,但通常不能用于 contradict 合同书面条款的清晰含义(与某些国内法不同)。 习惯做法与惯例 :当事人之间业已建立的交易习惯(如每月底结算)或该贸易领域广为人知并经常遵守的惯例,对解释合同有决定性影响。 事后行为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行为,是解释其最初意图和合同含义的强有力证据。例如,买方多次接受延迟交货而未抗议,可被解释为双方默示修改了交货时间条款。 第五步:与CISG整体解释及诚信原则的关系 CISG第7条的影响 :合同解释原则必须置于CISG第7条的宏观指导之下。第7条要求:1) 在解释公约本身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适用的需要;2) 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诚信原则被认为是这样的一般原则之一。 诚信原则的渗透 :虽然CISG未明文规定解释合同须依诚信,但主流的学说和判例认为,诚信原则应贯穿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之中。在运用第8条时,解释的结果不应违背国际贸易中的诚信原则。 第六步:实践应用与总结 在实践中,裁判者会遵循以下步骤: 优先适用主观标准 :尝试查明一方当事人的真实主观意图,并判断另一方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 转用客观标准 :若主观标准不适用,则采用“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相同合同、行业背景下的客观理解。 全程辅助考量 :在整个解释过程中,综合利用谈判、习惯、惯例和事后行为等所有相关情况。 符合公约精神 :确保解释结果符合CISG促进国际交易、维护诚信与公平的根本宗旨。 因此,CISG的合同解释原则是一个以探寻当事人真意为核心、主客观相结合、并紧密结合具体商业背景的灵活体系,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一个中立、可预测的解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