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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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是指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时,必须优先保障和维持一定的基本下泄水量或水位,以满足下游区域维持基本生态功能、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的强制性法律要求。这里的“生态流量”不是一个固定数值,而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尺度下,为维持河流、湿地等水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完整和生物多样性所需的水文情势,包括流量、流速、水位、水温等多重要素。 -
制度的必要性与目标
随着筑坝、引水、调水等人类活动加剧,许多河流出现断流、湖泊湿地萎缩、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纠正“重经济社会用水、轻生态用水”的倾向,其必要性体现在:防止河流断流和湖泊干涸,维持水生生物的基本生存条件(如鱼类洄游、产卵),保障河流的自净能力,维持地下水位、防止海水入侵,以及维护河口湿地生态平衡。其根本目标是实现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可持续平衡。 -
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与核心内容
该制度主要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其核心内容包括:- 生态流量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河流生态保护目标、水文特征等,科学核定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底线和管控目标。
- 工程调度约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水电、航电枢纽等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和运行调度方案中明确保障生态流量的措施,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作为工程的组成部分,并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 实时监测与预警:在关键控制断面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实时监控下泄流量。当监测流量低于管控指标时,启动预警,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取用水单位采取调整下泄流量、限制取水等措施。
- 纳入规划与许可: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在审批取水许可、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将满足生态流量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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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套联动的机制:- 调度执行机制:水库、水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是落实生态流量下泄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调度规程操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协调跨区域调度。
- 监督监测机制: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卫星遥感等方式进行监督。监测数据是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的依据。
- 考核问责机制:将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造成河流断流、生态损害的,依法追究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 信息共享与公众监督: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预警信息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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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当前实施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部分已建工程缺乏专用的生态泄放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在干旱缺水时期,生态用水与经济社会用水矛盾尖锐,保障压力大;生态流量科学确定方法仍需完善,特别是针对不同河流、不同季节的动态需求。未来发展方向是:推动老旧工程增设或改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立更精细化、动态化的生态流量标准体系;健全干旱等特殊情景下的应急调度与补偿机制;并探索将生态流量保障与生态补偿、水权交易等市场化工具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