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可及性
字数 1635 2025-12-15 19:41:52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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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论辩资源”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资源”是指论证参与者在构建、支持、反驳一个法律主张时,可以调用的所有“素材”或“工具”。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核心是“用什么来论证”。主要包括:- 规范性资源:如法律条文(成文法)、判例(案例法)、法律原则、习惯法等权威性法律标准。
- 事实性资源:如证据、已被认定的法律事实、经验法则、统计数据等。
- 学说性资源:如法学理论、权威学者的学理解释、通说观点等。
- 价值性资源: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人权等法律价值与公共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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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界定:论辩资源的“可及性”
“可及性”是指特定的论辩资源对于一个具体的论证者(如法官、律师、考生)而言,是否能够被获取、理解并被有效运用于当前论辩情境的程度。它强调的不是资源是否存在,而是论证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可及性由多个维度构成:- 物理/信息可及:该资源是否在物理上或信息上可以被获取(例如,一份关键判例是否被公开、一本重要学说著作能否在图书馆找到)。
- 认知/技能可及:论证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语言能力和逻辑技能来理解、解释和运用该资源(例如,能否理解一份涉及复杂金融工具的判决,或能否运用某个深奥的法学理论)。
- 制度/程序可及:诉讼程序或考试规则是否允许引入和依赖该资源(例如,某些行政内部规定能否作为裁判依据,考试大纲是否涵盖某个学说)。
- 经济/时间可及:获取和运用该资源所需的时间、金钱成本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例如,聘请专家出具意见的经济成本,检索所有相关文献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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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具体体现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法考)的案例分析、论述题中,考生作为“论证者”,其“论辩资源的可及性”受到特定约束,这直接影响答题策略与质量:- 考试给定的“资源库”:考题本身提供的案例事实、有限的法条索引或假设条件,构成了考生最主要的、强制性的“可及资源”。考生必须首先在此范围内进行。
- 考生自身储备的“资源库”:这是可及性的关键变量,包括:
- 对基础法律规范(法典核心条文)的记忆和理解程度。
- 对重要法律原则、基础理论的掌握。
- 对常见法律争议焦点及其论证套路的熟悉度。
- “可及性”差异导致的表现分化:知识储备扎实的考生,其“认知可及性”高,能迅速、准确地调用相关法条、原理和判例观点(即便不直接引用判例号,也能体现其精神)来构建论证。而储备不足的考生,则面临“资源匮乏”,论证显得单薄、片面或偏离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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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影响与实践意义
理解“论辩资源的可及性”对法律论证实践和考试准备有重要启发:- 揭示论证不平等的根源:在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之间、控辩双方之间,在资源可及性(如获取高端法律研究、专家证人的能力)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这实质性地影响论证的力度与结果公正。考试则在形式上追求通过统一大纲和试题来拉平这种起点的可及性。
- 明确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向:法律职业能力,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高效扩展和提升自身“论辩资源可及性”的能力。这包括:
- 知识结构化:将分散的法条、案例、学说内化为有体系、可随时调用的心智资源。
- 检索与识别技能:在海量信息中快速找到相关、权威资源的能力。
- 转化与适用能力:将抽象的理论资源具体应用到待决案件事实中的能力。
- 优化考试备考策略:考生应致力于建立自己“可及”的、有体系的核心知识资源网络,并通过反复练习,提高在时间压力下“调用”和“组合”这些资源完成高效、有力论证的熟练度,而不是无目的地记忆碎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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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辨析
- 与“论辩资源的稀缺性”关系:稀缺性强调资源在客观上的有限性;可及性则强调论证者主观获取和运用资源的能力与条件。稀缺是客观背景,可及是主观能动过程。
- 与“法律渊源”关系:法律渊源指明了权威论辩资源的“官方清单”和效力层级。可及性则进一步追问,清单上的某个具体渊源(如某条司法解释、某个指导性案例),对眼前这位论证者来说,是否实际可用、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