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征收
字数 1781 2025-12-15 19:52:40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征收

  1. 核心概念界定

    • 定义: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因特定原因导致其“应纳税额”难以准确、按时依据“查账征收”方式(即依据规范账簿凭证核算)进行确定时,依法采用特定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其应纳税额进行估算、核定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 法律性质: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一种具体方法或程序,是法定“税收核定权”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其实质是在无法获得理想精确计税依据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依据法定规则进行估算,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税收公平。
  2. 核定征收的法定适用情形(启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依法可不设账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法应设但未设账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虽设账簿但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这是实践中常见情形,指账簿设置混乱,或关键的成本、收入、费用凭证不完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其账簿进行准确核算。
    •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例如,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7)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法(核定程序与计算规则)
    税务机关在采用核定征收时,需遵循法定方法与顺序,旨在使核定结果尽可能接近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体现税收公平。主要方法包括: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即采用“横向对比”方式,寻找可比参照对象。
    • (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适用于能够核实部分数据(如成本、费用)的情形,通过合理利润率估算应纳税所得额。
    •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适用于生产型企业,通过关键投入物消耗量倒推产量和收入。
    •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这是兜底条款,但使用时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并可说明理由。
    • 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应依法进行,可以选用上述一种方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核定过程应有依据、有记录。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提供证据并进行陈述、申辩。
  4. 核定征收的常见应用领域与特点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通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行业预先确定一个利润率范围)的方式,即: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然后再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对自然人纳税人如转让股权、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难以核实收入时。
    • 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核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如对账证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临时经营者核定销售额。
    • 特点简便性强制性并存。一方面简化了征纳程序,提高了征收效率;另一方面,它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能履行完整、真实申报义务时采取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管理手段。
  5. 核定征收的法律后果与纳税人权利救济

    • 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核定征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否则将承担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 纳税人权利
      • 知情与陈述申辩权:在核定过程中,有权了解核定依据、方法和结果,并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
      • 救济权: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纳税人可以举证证明税务机关核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 与查账征收的关系:核定征收并非永久性标签。当纳税人整改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也可依职权调整。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征收 核心概念界定 定义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因特定原因导致其“应纳税额”难以准确、按时依据“查账征收”方式(即依据规范账簿凭证核算)进行确定时,依法采用特定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其应纳税额进行估算、核定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法律性质 :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一种具体方法或程序,是法定“税收核定权”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其实质是在无法获得理想精确计税依据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依据法定规则进行估算,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税收公平。 核定征收的法定适用情形(启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不设账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设但未设账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账簿但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这是实践中常见情形,指账簿设置混乱,或关键的成本、收入、费用凭证不完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其账簿进行准确核算。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例如,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7)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法(核定程序与计算规则) 税务机关在采用核定征收时,需遵循法定方法与顺序,旨在使核定结果尽可能接近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体现税收公平。主要方法包括: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即采用“横向对比”方式,寻找可比参照对象。 (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适用于能够核实部分数据(如成本、费用)的情形,通过合理利润率估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适用于生产型企业,通过关键投入物消耗量倒推产量和收入。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这是兜底条款,但使用时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并可说明理由。 程序要求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应依法进行,可以选用上述一种方法,必要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核定过程应有依据、有记录。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提供证据并进行陈述、申辩。 核定征收的常见应用领域与特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主要针对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通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行业预先确定一个利润率范围)的方式,即: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然后再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常见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对自然人纳税人如转让股权、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难以核实收入时。 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核定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如对账证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临时经营者核定销售额。 特点 : 简便性 与 强制性 并存。一方面简化了征纳程序,提高了征收效率;另一方面,它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能履行完整、真实申报义务时采取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管理手段。 核定征收的法律后果与纳税人权利救济 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核定征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否则将承担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纳税人权利 : 知情与陈述申辩权 :在核定过程中,有权了解核定依据、方法和结果,并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 救济权 :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纳税人可以举证证明税务机关核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与查账征收的关系 :核定征收并非永久性标签。当纳税人整改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也可依职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