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字数 1551 2025-11-11 03:25:54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 主持机关特定性:必须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主持。
- 贯穿诉讼过程: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从案件受理后到判决作出前,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中均可进行。
- 自愿与合法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效力终局性: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步:调解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合或允许调解。
- 适用调解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都可以调解,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调解往往是首选方式。
- 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 特别程序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这些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故不适用调解。
- 确认身份关系案件: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因其涉及身份关系的合法性,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来改变,故不适用调解(但涉及婚姻效力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
- 其他依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如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等。
第三步:调解的程序流程
法院调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启动: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主动发起。
- 主持调解:审判人员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阐明有关法律规定,分清是非责任,引导他们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
- 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协议内容可以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 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 送达与生效: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本人。调解书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拒绝签收,则视为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第四步:调解的特别形式与简化情形
为了高效化解纠纷,法律规定了调解的灵活形式:
-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委托调解与邀请协助: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单位领导、专家、社区工作者等)协助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定的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仍需要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第五步: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调解成功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 终结诉讼程序: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诉讼程序终结。
- 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成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 强制执行力: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排斥再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得起诉)。
- 上诉限制:调解书不能上诉。因为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上诉的基础。
第六步:调解不成与反悔的处理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不能久调不决。这确保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防止因调解拖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