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规格不符(Lack of Conformity of Goods)
字数 1890 2025-12-15 22:16:5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规格不符(Lack of Conformity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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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公约范围
- “规格不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一个核心的违约概念,特指卖方交付的货物未能满足合同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它不等同于某些国内法(如普通法)中复杂的“货物相符担保”体系,而是采用了更统一、客观的“不符”标准。
- CISG主要规范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卖方的一项根本义务就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第35条集中规定了构成“规格不符”的具体情形,是买方主张货物存在缺陷并寻求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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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规格不符”的法定情形(CISG第35条)
根据第35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被视为与合同不符:- (1)数量、质量和规格不符:货物不具备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即“适销性”或通常用途)。这是客观标准,不依赖于买方是否有特殊目的。
- (2)特定目的不符:货物不具备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 (3)凭样销售不符:货物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不符。
- (4)包装不符:货物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未采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 此外,第35条第3款补充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存在不符情形,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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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判断标准:风险转移时点
- 判断货物是否存在“规格不符”的关键时间点是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CISG第36条第1款)。风险转移规则通常规定在CISG第67-69条,例如涉及运输的合同,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 这意味着,卖方原则上只对在风险转移时已存在的、但此时不明显(例如属于潜在缺陷)的不符情形负责。即使不符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只要其根源在风险转移时已存在,卖方仍需负责。
- 例外情况是,如果卖方对风险转移后发生的任何不符情形负有责任(例如,因货物本身存在隐蔽缺陷而导致在运输途中损坏),则卖方仍需负责(第3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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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检验与通知义务(主张“规格不符”的前提条件)
买方主张货物“规格不符”的权利,受制于其必须履行的两项严格程序性义务(CISG第38、39条):- (1)检验货物(第38条):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具体的检验时间、地点和方法取决于货物的性质、合同规定及贸易惯例。例如,易腐货物需立即检验,复杂设备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调试。
- (2)发出不符通知(第39条):这是关键步骤。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符的性质。否则,买方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 “合理时间”的界定:公约未明确规定具体天数,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如货物性质、不符的明显程度、行业惯例等)判断。通常认为,买方应迅速行动。无论如何,如果买方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未将不符情形通知卖方,则丧失权利,除非该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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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规格不符”可获得的救济措施
一旦买方有效主张“规格不符”,其可根据CISG第三部分(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寻求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需遵守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第46条):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仅在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或修理不符之处。
- (2)自行补救并要求赔偿(第50条):买方可通过行使减价权来降低合同价格,减价幅度按交付时不符货物与相符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
- (3)损害赔偿(第74-77条):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因货物不符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理应预见的范围为限。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 (4)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这是最严厉的救济,仅在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即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东西)时方可行使。对于非根本违约的不符,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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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条款的关联与总结
- 理解“规格不符”必须结合CISG的风险转移规则(判断时间点)、买方的检验通知义务(程序前提)以及救济制度(法律后果)。它是一个连接实体义务与程序要求、并最终导向具体救济权利的核心枢纽概念。
- 该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一方面保护买方获得约定货物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检验和通知要求,促使买方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卖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