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概念区分
字数 1403 2025-12-15 22:59:44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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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引入: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卖方的核心义务是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CISG将此义务细化为两个独立但相关的维度:第三十五条(货物与合同相符) 与第四十二条(第三方权利要求)。你需要理解,这两条保护的是买方免受不同类型缺陷的侵害。前者针对货物的物理质量、规格和包装,后者则针对无形的法律“洁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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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相符”(第三十五条)详解:此条款确保货物在“事实”层面符合约定。它包含四个具体标准,满足其一即构成相符:
- a. 符合合同具体描述:包括货物的种类、质量、数量、规格及包装方式。
- b. 符合通用目的:货物应适用于该类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c. 符合特定目的: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晓其特定购买目的,且买方合理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则货物应适用于该特定目的。
- d. 符合样品或样式:如果合同依据样品或样式订立,货物必须与之一致。
- 此外,货物必须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无通用方式,则以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不符点需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第三十九条),否则将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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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要求”(第四十二条)详解:此条款确保货物在“法律”层面是“洁净”的,它保护买方免受因货物引起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或类似权利主张的困扰。其构成要件更复杂:
- 卖方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的法律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如果合同未规定转售/使用地,则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判断。
- 卖方义务的限定条件:此义务并非绝对,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免责:①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项权利或要求;②该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配方或其他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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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区分与关联:现在,你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核心差异:
- 保护客体不同:第三十五条保护的是货物本身的事实状态(质量、功能、外观);第四十二条保护的是货物所处的法律环境(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 判断标准来源不同:货物相符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和买方明示的合理期待;第三方要求则完全依据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实体法。
- 通知义务的关联:对于第三方权利要求,买方也需履行通知义务(第四十三条)。但该通知的触发是“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主张,而非发现货物本身存在物理瑕疵。
- 救济的共通性:无论是货物事实不符还是存在第三方权利要求,均构成卖方违约。买方因此可享有的救济措施(如要求修理、替换、减价、损害赔偿,或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是相同的,规定在公约的救济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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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与难点:在实务中,区分两者至关重要。例如,一台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若其内置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权(第三方要求问题),尽管其物理质量“相符”,卖方仍构成违约。反之,一台质量低劣但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电脑,则只涉及“货物相符”问题。难点常在于地域范围的确定: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法律地是“转售地或使用地”,若合同未约定,则为“买方营业地”。若卖方不知道货物将被转售到某个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可能在该地面临违约索赔,除非卖方能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该转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