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字数 1427 2025-12-15 23:10:14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1. 基本定义: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在环境行政机关作出某些特定的、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意见的一种正式法律程序。它是“听证制度”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运用,是公众参与原则在行政决策关键环节的制度化体现。

  2. 法律依据与启动条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专门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必须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某一类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例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三是依申请启动,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

  3. 核心程序步骤

    • 听证告知:对于依申请听证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5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听证举行:听证会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可以就事实、法律依据、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估等进行辩论和陈述。
    • 听证笔录: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该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 决定作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听证笔录中记载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对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4. 功能与价值

    • 保障程序正义: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正式表达意见、质疑对方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体现了程序公正。
    • 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通过听取多方意见,特别是专家和受影响公众的意见,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许可事项的环境风险和影响,提高决策质量。
    • 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在许可决定作出前,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缓和利益冲突,从源头上减少因环境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
    • 强化行政监督:将许可决策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助于规范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
  5. 实践要点与挑战

    • 听证范围的界定:如何准确判断“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利益关系”是实践中的难点,直接影响到听证程序的启动范围。
    • 听证代表的遴选: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公众利益时,如何公平、有效地遴选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人,确保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 听证效力的保障:确保“案卷排他性原则”得到遵循,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主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避免“听而不证”、“证而不用”,是听证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
    • 专业性挑战: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通常技术性强,要求听证主持人、参与人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法律知识,这对听证的组织和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基本定义 :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在环境行政机关作出某些特定的、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意见的一种正式法律程序。它是“听证制度”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运用,是公众参与原则在行政决策关键环节的制度化体现。 法律依据与启动条件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专门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 法定必须听证 ,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某一类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例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二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 ,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三是 依申请启动 ,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 核心程序步骤 : 听证告知 :对于依申请听证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5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举行 :听证会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可以就事实、法律依据、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估等进行辩论和陈述。 听证笔录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该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决定作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听证笔录中记载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对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功能与价值 : 保障程序正义 :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正式表达意见、质疑对方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体现了程序公正。 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 :通过听取多方意见,特别是专家和受影响公众的意见,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许可事项的环境风险和影响,提高决策质量。 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 :在许可决定作出前,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缓和利益冲突,从源头上减少因环境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 强化行政监督 :将许可决策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助于规范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 实践要点与挑战 : 听证范围的界定 :如何准确判断“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利益关系”是实践中的难点,直接影响到听证程序的启动范围。 听证代表的遴选 :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公众利益时,如何公平、有效地遴选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人,确保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听证效力的保障 :确保“案卷排他性原则”得到遵循,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主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避免“听而不证”、“证而不用”,是听证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 专业性挑战 :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通常技术性强,要求听证主持人、参与人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法律知识,这对听证的组织和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