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字数 1363 2025-12-16 00:19:2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好的,我们开始讲解这个极其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词条。
第一步:概念与宪法根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涉嫌犯罪的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被告人”)都享有为自己进行辩解,以及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权利。
它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14条),更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130条)。这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有义务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消极地“允许”辩护。
第二步:权利的双重内涵
这项权利包含两个紧密相连的核心层面:
- 自行辩护权:这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针对指控进行陈述、辩解、反驳,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这是辩护权的基础形式。
- 获得辩护权(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这是权利的延伸和有效实现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辩护人,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步:权利的时间起点与贯穿性
此权利并非始于审判,而是始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 在侦查阶段: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权的内容更加充分,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这体现了辩护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特性。
第四步:对应的国家机关义务
为保障这项权利,法律为公安、检察、法院设定了明确的义务:
- 告知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时,也必须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 转达义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通知义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 保障义务: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不得非法阻碍和限制。
第五步:权利的实质价值与意义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国家公诉权与个人防御权,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对个体造成不公正的侵害。它是实现程序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石。
- 对抗性:通过与控方的对抗,促使控方谨慎、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 弥补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精通法律且人身自由受限,专业辩护人的介入能有效弥补其诉讼能力的不足。
- 制约性:辩护权是对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重要制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典型体现。
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宪法性权利,它包含了自行辩护和获得专业辩护的双重内涵。这项权利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被追诉人自身的行使,更依赖于国家专门机关履行相应的告知、转达、通知和保障义务。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支柱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