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字数 1270 2025-12-16 00:24:40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指证据本身以及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下面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理解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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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义:与主观臆断的根本对立
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本质、最基础的特征。它强调证据必须来源于案件本身,是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或被客观记录下来的。它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的主观猜测、想象、幻觉、假设、推断严格区分。一份材料,无论其形式如何,如果其内容是主观臆造、道听途说或未经核实的,就不具备证据的资格,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具体表现:两个层面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载体的客观存在:证据必须有实实在在的物质载体。例如,杀人用的刀具(物证)、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书证)、记录犯罪过程的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现场留下的指纹痕迹(勘验笔录)等,它们本身是物理存在的,可以被感知、被提取、被固定。
- 内容的客观真实:证据所承载、记录、反映的信息,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而非伪造、变造或受主观歪曲的。例如,证人证言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掺杂了个人推测、评论或传闻,其客观性就会受损。鉴定意见必须是依据科学方法和标准对客观材料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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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司法活动的基石
确立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防止主观臆断: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识案件,而不是先入为主,用主观想法去裁剪甚至制造“证据”。
- 追求事实真相:刑事诉讼的目标是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只有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事实认定,才可能接近甚至还原真相。
- 约束取证行为:它要求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尊重证据的原始状态和客观内容,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也禁止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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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关联性”的关系:客观性是关联性的前提。一份材料必须首先是客观存在的,才谈得上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一个主观臆造的故事,无论听起来多么“相关”,也不具备证据资格。
- 与“合法性”的关系:客观性是合法性的重要目标。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取证程序,尽可能保证最终进入法庭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排除那些因程序违法而可能导致虚假的证据。
- 并非绝对的、僵化的客观:需要理解的是,证据的“客观性”不等于“绝对真理”。证据是被人收集、提取、呈现的,这个过程中可能因人的认识局限、技术条件、自然变化等因素而产生偏差或损耗。因此,法律要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印证,通过法定程序(如质证)去伪存真,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即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客观”。
总结: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根基。它要求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是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内容应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是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