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不公开
字数 1253 2025-12-16 01:33:19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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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性质:听证不公开,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决定不公开举行行政听证会的程序规则。它是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的例外,旨在平衡听证的公开性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正常税收秩序等更重大的法益。与法院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类似,税务听证通常也以公开为原则,但法律明确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决定不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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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定情形:启动听证不公开程序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事由,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决定。这些法定情形通常包括:
- 涉及国家秘密:听证内容一旦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 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听证可能导致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造成其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害。
- 涉及个人隐私:听证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或税务机关认为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
-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不公开审理。
- 其他可能妨害听证正常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形:例如,公开听证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诱发税收风险或有损执法严肃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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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主体与程序:是否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权在听证主持人或税务机关。程序通常包括:
- 启动:可由税务机关依职权认定存在法定情形而启动,也可由当事人(如纳税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不公开申请。
- 审查:听证主持人或税务机关需对是否存在法定不公开情形进行审查和判断。
- 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作出不公开听证的决定。
- 告知:决定不公开听证的,应将该决定及其理由在听证举行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
- 记录:不公开听证的决定及理由应记入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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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的范围与界限:听证不公开,主要指向“旁听”和“报道”的禁止,即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公众、媒体记者)旁听,相关信息也不得公开报道。但以下方面仍需保障:
- 对当事人的公开:案件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等)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必须到场参与,整个听证过程对他们是完全“公开”的,他们享有完整的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 对特定监督机关的开放:必要时,可允许上级税务机关、监察机关等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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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救济:
- 程序效力:依法作出的不公开听证决定,是合法的程序行为,不影响后续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 信息保密义务:所有参与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等)对在听证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 程序瑕疵风险:若税务机关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公开,或不具备法定情形而决定不公开,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
- 权利救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公开听证决定不服,通常不能就该决定本身单独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可在对最终的税收核定决定寻求法律救济时,将该程序问题作为主张核定决定违法的理由之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