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决定程序
字数 1231 2025-12-16 05:09:59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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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 首先,需要理解这个复合词条的基本构成。它是指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结束后,针对已经制作的听证笔录,如果发现有遗漏、差错或其他需要完善之处,由法定主体启动并完成对笔录进行补充、修正或更正的特定步骤和顺序。核心在于“决定如何进行补正”的程序性规则,而非补正行为本身或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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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前提
- 该程序的启动,并非任意行为,必须基于特定前提。主要前提是发现了需要补正的情形,例如:记录内容与听证会实际情况存在实质性出入;关键发言人的重要观点或证据未被记载;笔录存在文字错误可能影响对事实的理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记录的事项有所遗漏。
- 启动的发现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听证主持人或记录人员在复核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查阅笔录后提出异议;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在审查案卷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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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主体与权限
- 决定是否启动补正程序以及如何补正的主体,通常是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通常由听证主持人提出补正建议或初步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的许可事项,可能需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指定的内部机构(如法制机构)作出补正决定。
- 决定主体的核心权限在于判断补正的必要性。即判断所发现的瑕疵是否属于“应当补正”的范围,还是仅为无关紧要的笔误。对于影响事实认定和决定公正性的瑕疵,决定主体应作出予以补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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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决定的作出形式与内容
- 补正决定通常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内部审批文书),以确保程序的可追溯性。该决定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 补正事由:明确指出听证笔录中存在何种具体问题。
- 补正范围:明确需要对笔录的哪一部分(如时间、地点、具体发言、证据名称等)进行补正。
- 补正方式: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补正,例如,是直接依据录音录像修正,还是需要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核实确认,或是通过简易说明进行补充。
- 补正时限:规定完成补正工作的具体期限。
- 执行人员:指定负责具体执行补正工作的人员(通常是原记录人员或听证主持人)。
- 补正决定通常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内部审批文书),以确保程序的可追溯性。该决定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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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后续衔接与监督
- 补正决定作出后,即进入具体的执行阶段,也就是“听证笔录补正程序”。执行人员需按照决定的要求完成补正。
- 补正完成后,应将补正后的完整笔录连同补正决定(或情况说明)一并归档。必要时,应将补正情况告知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其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反馈。
-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或上级监督机构在案卷评查时,会审查补正决定是否符合程序,补正行为是否恰当,以确保听证笔录作为关键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若补正决定本身违法或不当,可能影响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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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与意义
- 此程序是保障听证笔录严肃性、准确性和证据效力的关键环节。它通过一个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确保对笔录的修改不是随意的,而是经过审慎判断和审批的,从而维护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公信力。它衔接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两个环节,是听证制度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